赣州大余:开发商乱收费不交不给办证,64名业主起诉退回钱办了证

大余:法院强效执行 64名业主喜笑颜开

赣州法院网讯 “谢谢法院的同志,拖了这么久没解决的问题,终于在法院帮我们拿回来了,真的谢谢你们!”5月17日上午,在大余县人民法院集中发放标的款仪式结束后,案件申请执行人胡某在领取到标的款16000余元后激动地说道。

赣州大余:开发商乱收费不交不给办证,64名业主起诉退回钱办了证

2009年,胡某等64人与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胡某等人出资购买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不久,胡某等人按照合同补充协议陆续向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人周某缴纳了代办证费用。2015年10月左右,在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下,胡某等部分人再次缴纳了代办证费用,部分人未缴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未缴纳二次代办证费用的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已缴纳二次代办证费用的人,则要求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退还重复缴纳的代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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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产生后,因涉案人数较多,且普遍有不满情绪,大余县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协商处理该纠纷。经过县政府联动多方协商,建议胡某等人以诉讼的形式来推进问题的解决。涉案的胡某等64人于2018年底将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开发人周某、袁某等人告到了大余县人民法院。

该院受理后,考虑到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遂启动速裁程序,依法简化办案流程,以最短的时间调解一批,判决一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业主与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规定时间内将原告所购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要求退还重复缴纳代办证费用的业主与被告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未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向业主退还代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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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袁某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院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查清被执行人大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有项目开发保证金,且该保证金账户已丧失保证金功能,遂立即冻结该保证金账户,并要求其立即办理不动产权证与退还办证费用。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一边着手办理转移不动产权证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法院将需退还的办证费用二十余万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除,并对保证金账户进行解冻。至此,该执行系列案顺利结案,64名业主的胜诉权益得到有力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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