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师解读丨新购车辆就被撞,减值损失对方不赔偿如何处理?

《雄律师精彩案例解读500篇》

【案情简介】近日,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起咨询,当事人反映其刚刚购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在市区道路上驾车时与一辆汽车相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肇事车车主赔偿了全部车辆修理费用,可是他认为新车被撞后尽管已经修复,但实际价值肯定会因此受到影响,但对方却不愿意支付,还说法律没规定,因此想要对方赔偿车辆贬值费,并准备提起诉讼。

雄律师解读丨新购车辆就被撞,减值损失对方不赔偿如何处理?

【雄律师解读】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救济的目的并不相同,恢复原状是将损害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况。但是,财产一旦受损,恢复原状实际上是困难的,多数情况下无法使原状完全恢复,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恢复原状后的财产实际价值损失。既然还存在损失,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救济损害并没有使损失得到全部补偿,加害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不能相互替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并用。如该当事人的车辆被撞,一方面造成了车辆被损坏,需要进行修理以恢复原状;另外一方面,由于车辆被撞,虽然已经修复,但是在实际价值上,相比于原来未发生事故前受到了影响,这部分的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要提醒的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对方的侵权行为与读者车辆减值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时候即使存在减值损失,但不是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为赔偿的内容。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减值损失的,如当事人对车辆被撞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或者有第三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被认定有责任,那么还应当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损失数额和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车辆的减值损失。车辆修理部门的简单估算是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的,因此建议当事人申请价格评估机构对车辆的价值进行正式的评估或者鉴定。鉴定机构的评估或者鉴定有严格的职业资格、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的限制,是比较科学的,相比一般人的简单估算要更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对方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法院就会采信,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的,法院也有权另外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评估,并以此确定损失额。

最后,郭力律师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尽管基于上述分析,车辆减值损失在民法理论上应当得到赔偿的观点是确立的,但是实践中对于减值损失的赔偿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中对于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里面是又对减值损失的赔偿做了相关说明,认为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以及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关键部件受损不能修复如初的车辆可以要求赔偿减值损失。所以最终法院是否支持减值损失的赔偿,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案情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以生效判决为准。

(雄律师:郭力律师,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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