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新購車輛就被撞,減值損失對方不賠償如何處理?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接到了一起諮詢,當事人反映其剛剛購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在市區道路上駕車時與一輛汽車相撞,造成車輛嚴重受損。肇事車車主賠償了全部車輛修理費用,可是他認爲新車被撞後儘管已經修復,但實際價值肯定會因此受到影響,但對方卻不願意支付,還說法律沒規定,因此想要對方賠償車輛貶值費,並準備提起訴訟。

雄律師解讀丨新購車輛就被撞,減值損失對方不賠償如何處理?

【雄律師解讀】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郭力律師認爲,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是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方式,救濟的目的並不相同,恢復原狀是將損害恢復到沒有受到損害時的狀況。但是,財產一旦受損,恢復原狀實際上是困難的,多數情況下無法使原狀完全恢復,或多或少都會存在恢復原狀後的財產實際價值損失。既然還存在損失,加害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採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救濟損害並沒有使損失得到全部補償,加害人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不能相互替代,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並用。如該當事人的車輛被撞,一方面造成了車輛被損壞,需要進行修理以恢復原狀;另外一方面,由於車輛被撞,雖然已經修復,但是在實際價值上,相比於原來未發生事故前受到了影響,這部分的損失也屬於直接損失。這兩種損害事實與侵害行爲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依法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要提醒的是,在提起訴訟的時候,首先要確認對方的侵權行爲與讀者車輛減值損失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有時候即使存在減值損失,但不是由於對方的侵權行爲所引起的,也不能認定爲賠償的內容。如果存在兩個以上的原因造成減值損失的,如當事人對車輛被撞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或者有第三人對事故的發生也被認定有責任,那麼還應當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確定損失數額和各自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其次,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車輛的減值損失。車輛修理部門的簡單估算是不符合法律對證據的要求的,因此建議當事人申請價格評估機構對車輛的價值進行正式的評估或者鑑定。鑑定機構的評估或者鑑定有嚴格的職業資格、工作程序、職業道德等的限制,是比較科學的,相比一般人的簡單估算要更具有證據效力。如果對方對當事人自行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沒有異議,法院就會採信,如果對方提出異議的,法院也有權另外選擇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或者評估,並以此確定損失額。

最後,郭力律師要提醒當事人的是,儘管基於上述分析,車輛減值損失在民法理論上應當得到賠償的觀點是確立的,但是實踐中對於減值損失的賠償卻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中對於車輛減值損失的賠償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該《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裏面是又對減值損失的賠償做了相關說明,認爲在發生事故之日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以及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關鍵部件受損不能修復如初的車輛可以要求賠償減值損失。所以最終法院是否支持減值損失的賠償,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案情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以生效判決爲準。

(雄律師: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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