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面对“大姨妈”折腾,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 休假。但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么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 尬。

法规 痛经带薪休假 湖北山西已经先行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安徽省则在2012年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今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可谓“贴心”。

难点 增加用工成本 企业不认这个“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之外,“痛经假”难享受还存在一个尴尬,就是单位并不买账。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导游,其带团路线多在欧美国家。她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但当“大姨妈”光临时便非常纠结。“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 特殊,带团出去哪怕痛得要死,还是要坚持工作,绝不能放着游客不管,只能挨着。”郭小姐说,她和女同事们每次带团出去,都会提前备好止痛药、暖宝宝等。

“如果预感到不舒服,就和经理提前商量调班,错开那几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会这么人性化,痛经也拒绝你请假。”郭小姐说。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陈小姐更加“憋屈”,痛经时只能一次次去厕所蹲着缓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间工作,因为“不敢请假”。

陈小姐告诉记者,老板工作作风比较严格,员工一般不敢随意请假。曾经有一次,陈小姐因为痛经实在难以忍受而请假,老板一定要她出具医生开的证明,而她已经 痛到无法独自去医院。第二次以“痛经”为由请假时,老板准许了,却按事假来算,陈小姐当月月底没有拿到全勤奖。当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时,老板称,“如果每 个女员工都像你那么麻烦,我还招不招女工了!”

“从那以后,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现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鱿鱼。”陈小姐说。

而当记者告诉陈小姐,广东可能会将带薪“痛经假”写入相关规定时,她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兴奋,“如果企业准假了,要给一些鼓励政策。如果不准假,则要进行一些处罚,否则,可能会很难执行吧?”

律师说法

“痛经不准假,从没人问过我如何维权”

如果广东将“痛经假”写入规定,将来是否会存在“企业不埋单”的尴尬?又有多少职场女性会请“痛经假”呢?

对此,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认为,“痛经假”在操作层面会比较麻烦,但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确实是“福音”,应该大胆提出。

“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但在我们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律师说,1993年11月26日,由原卫 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但这么多年来,她很少遇到有女职工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也没有人问过她如何维权。除了宣传不到位的原因,她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涉及女性隐私,“很多女性怀孕了都不敢告诉单位,何况这种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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