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以此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拆迁当事人、了解自己在此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义务,征收公告中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等。也就是说,虽然强拆房屋的行为是由不明人员实施的,但发布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拆了警察说抓不着人,我该怎么维权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房子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非法拆除了。报警,警察说没线索抓不着人也查不出来是谁干的;找拆迁方,拆迁方说哎呀我可不知道这可和我没关系。

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今天,圣运律师告诉您,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拆了警察说抓不着人,我该怎么维权

首先要确定征收主体

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地方没有公布征收信息或者迟迟不主动公开,这是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这种情况会导致维权无门。

所以,首先,被拆迁人要确定征收主体是谁。如果没有公开,被拆迁人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以此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拆迁当事人、了解自己在此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义务,征收公告中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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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不着人也无妨

如果征收公告显示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了,有明确的拆征主体,即使房屋在与征收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不明人员强拆,即使这种情况下征收方称不是出于他们的授意不应承担责任,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拆征主体赔偿。

最高院曾经发布拆迁典型案例,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法律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强拆房屋的行为是由不明人员实施的,但发布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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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是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如“搬迁指挥部”、“搬迁办公室”等。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认为,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最高院的判例不同于国家法律,但作为我们国家最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做出的文件,它对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维护时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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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获赔多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了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

为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

文章 | 刘晨煦 | 视觉 编辑 | 刘晨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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