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被告人王某芳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17年5月24日

宿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某芳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經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王某芳向宿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

2017年6月22日

判決生效後,王某芳未履行判決內容,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宿豫法院依法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執行文書。被執行人王某芳在收到上述文書後仍未履行判決義務,同時拒絕申報財產情況。

2017年9月14日

宿豫法院對王某芳罰款十萬元,后王某芳仍未按照要求申報財產情況,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法院查實,王某芳名下有房產2處。

2018年5月17日

宿豫法院再次要求王某芳申報財產並履行義務,王某芳纔將自己的房產(2處)以及債權(130萬元)進行申報,但至今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王某芳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認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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