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多措施化矛盾促和解【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多措施化矛盾促和解【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多措施化矛盾促和解【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多措施化矛盾促和解【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多措施化矛盾促和解

崇尚法治

公平正义

今年以来,威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执行和解和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的方法,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执行案件的协调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有效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到“双赢”。

一是坚持和谐执行促和解。对有和解可能或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影响稳定的案件,执行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寻找和解切入点,找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入手,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深入讲明法律后果,切实化解和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

二是刚柔相济促执行和解。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积极探索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相结合的方法,刚柔相济追求最佳的执行效果。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依法适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为执行和解创造条件,向被执行人发起强大的思想攻势,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与感召的合力作用下,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三是换位思考促和解。对于被执行人在当前条件下无履行能力,但日后可能完全履行的案件,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促和解,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对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各自站在对方立场上进行认真考虑,以达到双方相互理解,从而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进行和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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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官表示,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但并不排斥双方自愿的协商。在执行结束前,双方仍旧可以考虑自身的诉求及对方的情况,结合执行的实际情形,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少时候,这种和解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达到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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