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8月29日,河南證監局發佈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期貨”)存在兩項違規行爲,反映出該司內部控制存在漏洞,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決定書顯示,中原期貨存在兩項違規行爲分別是:公司營銷中心員工在其個人新浪微博上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中原期貨-麒麟2號資產管理計劃股票持倉比例長期超過合同約定,資管風控人員未發現。

根據決定書,中原期貨應於2018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並向河南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河南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若中原期貨對該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附決定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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