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墾一般是指採取多種措施改造未利用地,使其成爲以種植、養殖爲主的可持續性利用的農用土地的生產活動。其指向對象是未利用地,不是林地,但僅從外觀看難以區分這二者。畢竟林地不一定就有很多樹,未利用地也不見得全是一片荒蕪,具體劃分除了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還要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家鼓勵開墾新地,但禁止私自開墾。從生態保護的角度出發,未利用地不是沒有價值的土地,尚未開發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難以開發,沼澤、冰川、沙漠都屬此類。至於其他草地、裸土地則比較符合人們一般認識意義上的荒地,植被少,表層土壤環境差。土地開墾應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在開墾區內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日前,自然資源部公開通報的16起自然資源違法案件中,就提到了一起嚴重的毀林開墾案。新疆阿克蘇地區李某毀壞林地達500多公頃,除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當地縣長及以下林業主管人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新疆本身自然環境惡劣、沙漠戈壁多,森林及林地對於當地乃至全國的環境保護意義都很大。尤其對於防護林,改便用途種商業林都是禁止的。

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即使沒有毀壞森林、林木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也要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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