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业公司分别与借款人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丙实业公司和丁果园场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后裁定将丁果园场的房产作价611.7212万元、丙实业公司担保房产作价396.9387万元以物抵债给乙置业公司。

正义网北京5月22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办理监督虚假诉讼案件与办理其他民事检察案件有什么不同?今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三级高级检察官李征,以一起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案的办案经历进行了详细介绍。

李征说,检察官平时办理的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和证据一般都是真实的,只需要审查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正确,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不是有错误。但虚假诉讼案件不同,虚假诉讼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往往是假的,证据也往往是伪造的。这是两类案件的根本区别。

“广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了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调查难是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最大的难点是。”李征说,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手段往往都非常隐蔽。他们习惯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证据,揭露假象,挖掘出案件的真实面目。

李征介绍了一起侵吞国有资产上亿的案件。

2003年起,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银行账户被查封。为转移甲农工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甲农工商公司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出资,于成立广州乙置业公司,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任乙置业公司董事长,其他班子成员任乙置业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业公司分别与借款人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丙实业公司和丁果园场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后丁果园场借款金额辗转还给乙置业公司。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置业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分别责令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履行付款义务。丙实业公司与丁果园场未提出异议。2004年10月11日,丙实业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以自有房产抵偿251.846万元债务,并主动以自有的36栋房产为丁果园场借款提供执行担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后裁定将丁果园场的房产作价611.7212万元、丙实业公司担保房产作价396.9387万元以物抵债给乙置业公司。

案发后,甲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法院裁定抵债日为评估基准日,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合计1.09亿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高出9640万余元,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总结出了“调查核实三步法”。

第一步,查阅大量的诉讼资料。通过调阅法院民事诉讼和张某刑案卷宗,确认当事人在诉讼中全无对抗性,发现张某等人早有侵吞国有资产的打算,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第二步,向多部门调查核实。确定突破方向后,检察机关分别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工商方面,检察机关审查涉案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后,确认借款的几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在财税方面,调取报税资料、会计账册等发现,乙公司没有自由资金和自有业务,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公司资金。在银行方面,我们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借款没有真实发生。

第三步,向当事人询问确认。基于以上证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方案,询问当事人后确认他们的确存在造假的故意。通过上述调查核实工作,获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确保了检察监督的实效。

李征介绍说,该案于2018年成功结案,为国家挽回了1.09亿余元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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