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業公司分別與借款人甲農工商公司下屬丙實業公司和丁果園場簽訂金額爲251.846萬元和1600萬元的借款協議。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後裁定將丁果園場的房產作價611.7212萬元、丙實業公司擔保房產作價396.9387萬元以物抵債給乙置業公司。

正義網北京5月22日電(見習記者崔曉麗)辦理監督虛假訴訟案件與辦理其他民事檢察案件有什麼不同?今天,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來自辦案一線的檢察官——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三級高級檢察官李徵,以一起騙取支付令侵吞國有資產案的辦案經歷進行了詳細介紹。

李徵說,檢察官平時辦理的民事案件,法律關係和證據一般都是真實的,只需要審查法院的判決是不是正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方面是不是有錯誤。但虛假訴訟案件不同,虛假訴訟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往往是假的,證據也往往是僞造的。這是兩類案件的根本區別。

“廣州市檢察機關近年來辦理了一些虛假訴訟案件。在辦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調查難是查辦虛假訴訟案件最大的難點是。”李徵說,因爲,虛假訴訟行爲人的手段往往都非常隱蔽。他們習慣採用捏造事實、僞造證據的方式,來掩蓋其非法目的。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必須充分進行調查覈實,獲取真實證據,揭露假象,挖掘出案件的真實面目。

李徵介紹了一起侵吞國有資產上億的案件。

2003年起,國有企業甲農工商公司因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被訴至法院,銀行賬戶被查封。爲轉移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資產,甲農工商公司班子成員以個人名義出資,於成立廣州乙置業公司,甲農工商公司經理張某任乙置業公司董事長,其他班子成員任乙置業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業公司分別與借款人甲農工商公司下屬丙實業公司和丁果園場簽訂金額爲251.846萬元和1600萬元的借款協議。後丁果園場借款金額輾轉還給乙置業公司。上述借款到期後,乙置業公司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償還借款。法院分別責令丙實業公司、丁果園履行付款義務。丙實業公司與丁果園場未提出異議。2004年10月11日,丙實業公司與乙置業公司簽署和解協議,以自有房產抵償251.846萬元債務,並主動以自有的36棟房產爲丁果園場借款提供執行擔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後裁定將丁果園場的房產作價611.7212萬元、丙實業公司擔保房產作價396.9387萬元以物抵債給乙置業公司。

案發後,甲農工商公司的主管單位於2013年9月10日委託評估,評估報告顯示,以法院裁定抵債日爲評估基準日,涉案房產評估價值合計1.09億餘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債的價格高出9640萬餘元,國有資產受到嚴重損害。

檢察機關掌握了案件線索後,總結出了“調查覈實三步法”。

第一步,查閱大量的訴訟資料。通過調閱法院民事訴訟和張某刑案卷宗,確認當事人在訴訟中全無對抗性,發現張某等人早有侵吞國有資產的打算,引起檢察機關高度重視。

第二步,向多部門調查覈實。確定突破方向後,檢察機關分別從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調查取證。在工商方面,檢察機關審查涉案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料後,確認借款的幾個公司之間存在關聯。在財稅方面,調取報稅資料、會計賬冊等發現,乙公司沒有自由資金和自有業務,其資金來源於代管的甲公司資金。在銀行方面,我們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清單,證明借款沒有真實發生。

第三步,向當事人詢問確認。基於以上證據,制定了詳細的詢問方案,詢問當事人後確認他們的確存在造假的故意。通過上述調查覈實工作,獲取了大量的證據材料,確保了檢察監督的實效。

李徵介紹說,該案於2018年成功結案,爲國家挽回了1.09億餘元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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