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公司是什麼

(1)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盈利爲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2)公司法律特徵:

①依法成立;

②盈利爲目的的經濟組織;

③以股東投資行爲爲基礎設立;

④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2.合夥企業是什麼

(1)合夥企業,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其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爲限,對有限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2)法律特徵:

①合夥從事較爲固定的營利活動;

②合同不具有法人資格;

③合夥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④組織形式持續存在性。

公司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二.公司與合夥企業的不同

1.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不同

公司是法人型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建立的基礎不同

合夥企業是建立在合夥協議基礎之上,即建立在合同關係之上。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簽署的不對外公開的內部法律文件。合夥協議的簽定,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新入夥的合夥人要完全接受合作協議的規定;公司是建立在公司章程基礎之上,公司章程是對社會公開的。公司章程修改並不以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爲前提,只需經法定多數通過即可修改生效,反對的股東也必須服從公司章程。

公司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3.出資不同。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公司的股東出資限於財產和財產權利。

4.債務承擔方式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爲限,對公私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設立的組織機構不同

公司依法應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及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並設有法定代表人;各普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普通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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