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薛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清偿义务,未主动履行,无视执行通知事项,不到庭报告财产状况,远走他乡打工,企图逃避执行,涉嫌犯罪,被通缉抓获归案。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判,陵川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2019)晋05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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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现年44岁的薛某某在1998年招婿与李某某成婚。2014年间,李某某声称“有关系”能在大型国企安排煤矿合同工,为逐利做起有偿中介,对未能“办成事”的请托人托词不予退还。2015年3月下旬,李某某因煤烟中毒死亡。薛某某据保险合同,领取了保险理赔金7万元。请托人宋某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李某某的妻子薛某某诉请债务清偿。

经审理,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陵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薛某某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宋某某债务6万元。

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晋05民终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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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决生效后,薛某某未自动履行,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薛某某于2016年6月间接到执行通知书,拒不到庭,避而不见,又于2017年外出到江苏打工,逃避执行。对此,执行机构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薛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

2019年1月9日,薛某某被江苏常熟市警方抓获归案。陵川县公安局于1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陵川县检察院于4月18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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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到庭报告财产状况,领取保险公司赔付的李某某的死亡保险费7万元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外出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懊恼不迭,表明在刑满后将努力尽早履行清偿义务的态度。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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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了刑,并不意味着债务免除。

现代法治则讲的是“权利义务相统一”,承继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该在承继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义务。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

推进“互联网+”执行,“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相结合,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与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互补充,坚决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联动执行机制的合力正在形成有力威慑。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刑事责任,不容置疑、更不容挑战!

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尤其是对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视而不见,又心存侥幸、百般逃避执行的,应该吸取薛某某的教训、引以为戒。

崇尚诚信,敬畏法律,就该主动履行,“你”还在等什么?到头来,镣铐加身,难道真能求得“后悔药”吗?

陵川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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