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3日)下午,互聯網首例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在暗刷近3000萬流量後,許女士拒絕支付約定的3萬餘元費用而被告上法庭,但許女士認爲,暗刷行爲本身就是違法,合同屬於無效,不應該支付上述費用。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虛假流量交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屬於絕對無效的情形,因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收繳原被告的全部非法獲利。

首例“暗刷流量”案續:雙方通過虛假流量獲益合同無效

網刷黑流量後拒絕付款遭起訴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自由職業者常女士起訴稱,2017年9月11日,被告許女士通過其微信向原告尋求“暗刷的流量資源”。經過溝通,雙方於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達成一致:通過每週結算的方式,以單價0.9元每千次UV(一天內,不重複的用戶訪問數量);按許女士指定的第三方後臺CNZZ統計數據結算。

許女士給常女士發送電子郵件確認了上述合作內容。

根據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後臺數據統計: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間,CNZZ後臺統計爲27948476UV,結算金額應爲30743元。常女士催促被告結算付款,許女士一直未結款。2017年11月3日,許女士單方面強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數據爲結算依據,只同意付款16293元。

常女士起訴要求許女士支付服務費30743元及利息。

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原告無權要求對價

許女士答辯稱,首先,常女士的起訴案由與事實不符,雙方之間實質爲居間服務關係,被告本人爲居間服務提供方,收到朋友馬某的委託,作爲中間人聯繫到常女士,之後常女士同意提供“網絡暗刷服務”,“網絡暗刷服務”受益方爲馬某,因此她本人並無義務承擔“網絡暗刷服務”所對應的服務費,她本人也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無任何法定或約定義務支付服務費;而常女士作爲居間服務受益方,應向她支付相應的居間報酬,也就是日常所說的“返點”。

其次,常女士提供的“網絡暗刷服務”本身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類服務提供方無權要求支付對價,依託此類服務所成就的服務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應認定爲無效。

許女士認爲常女士提供的“網絡暗刷服務”明顯屬於虛假宣傳的手段之一,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服務行爲本身不應被允許,依託此類服務所成就的服務協議應屬無效。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表示,法庭與許女士所說的馬某進行了聯繫,確認身份後,告知馬某被追加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馬某之後拒不接聽法庭電話,也不出席庭審。法庭表示在馬某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首例“暗刷流量”案續:雙方通過虛假流量獲益合同無效

暗刷:層層代理 2000萬的點擊是如何出爐?

在庭審中,法庭的焦點始終圍繞,暗刷流量的交易是否違法,是否應該被認定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

對於這條微信,雙方都表示認可。許女士說自己“上傳下達”將這個要求發送給常女士,常女士開始實施刷流量。

“有個問題,2000萬的點擊量就意味着真有2000萬人點擊嗎?2000多萬點擊量需要多少個獨立用戶終端去點擊實現?”法官詢問常女士。

法官詢問:“看到圖片的用戶會點擊,但用戶都不知道這是在支持暗刷流量對不對?”

“都是爲了賺錢。”常女士表示,有的用戶可以通過暗刷得到收益,有的則並不知情。而許女士提出,這樣的點擊量存在“水分”,這也是雙方起爭議的原因之一。

當被問到下家的情況時,常女士表示,自己與下家沒見過面,具體怎麼實現她並不關心,她只關心CNZZ流量能統計到。

市公安局:JS暗刷可能構成犯罪或被治安處罰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委託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對此案進行了調查。公安部門認爲,JS暗刷就是編寫一個JS腳本,掛在一個網站代碼或者app裏,置入暗鏈,但是當用戶訪問網站或者app的時候,得出一定的點擊量,但並不意味着實際有對應的人去註冊或訪問。這種帶來的用戶量是真實的用戶點擊,但是因爲是暗鏈,用戶並不知道點擊了,用戶並無感知,不是基於對被訪問網站的興趣而點擊。

一般情況下,這種方式會侵犯網站主或者投資人的利益,如果網站主要求帶來真實的用戶點擊,但是上述方式不會帶來真實用戶的增加,侵害網站主利益;如果是網站主要求作假,那麼屬於用於虛假宣傳網站業績,目的可能是侵害網站投資人利益。

JS暗刷有多種實現方式,通常有:第一種是黑客手段侵入網站服務器,掛暗鏈在該網站代碼裏;第二種與網站合作,在該網站上掛暗鏈。上述第一種方式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系統罪或者相應的治安處罰。根據本案案情,應當是日瀏覽一百萬以上的APP,小型APP不大可能有那麼大的流量。也有可能是在多個小網站或者小APP上掛鏈,所以原告說的在多個不太知名的APP上投放攢積分誘導點擊的方式是可能的。

法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收繳全部所得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常女士和被告許女士相約通過“暗刷流量”技術操作,爲某軟件產品在應用場景增加虛假的訪問量,常女士因涉案交易非法獲取服務費16130元,許女士通過涉案交易獲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務費用30743元。上述二人通過“暗刷流量”交易,獲取非法經營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對雙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同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常女士的起訴。

主審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無效。

網絡產品的真實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網絡產品的受歡迎程度甚至質量優劣情況,因此,流量成爲網絡用戶選擇網絡產品的決定因素之一。虛假流量會扭曲網絡用戶的決策機制。涉案合同當事人通過作弊造假行爲進行欺詐性點擊,違反商業道德底線,違背誠信原則。這一行爲亦會同時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又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涉案合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絕對無效。

本案中,雙方通過虛假流量交易獲益,違背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爲獲益的基本法理。同時,考慮到本案呈現的技術複雜性、“暗刷流量”行爲的隱蔽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需通過個案的查處表明司法對此類行爲的否定態度。因此,法院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另行製作決定書予以收繳。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劼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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