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管執法部門的情況通報,將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不依法履職的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行爲記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線、覈實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參加,對存在違法建設未經處理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覈實。

鐵腕禁違!《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出爐,現徵求市民意見

市城管執法局近日公佈了《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並於5月30日前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鐵腕禁違!《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出爐,現徵求市民意見

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關於徵求《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草案)》意見的公告

爲廣泛聽取社會公衆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全文公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9年5月3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1.信函請寄至:遂寧市渠河中路597號市容和環境執法管理科(郵 編629000)

2.傳 真:0825—2319116

附件:《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

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9年5月23日

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爲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實施城市管理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防控、查處等治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改變已經批准臨時建(構)築物的使用性質的;

(五)未經規劃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構)築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覈制。

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考覈評價結果應當作爲相關職能部門和轄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和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出具規劃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審查方案。有關職能部門應在城鄉規劃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中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確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規劃設計條件,防止在地下、立面、樓頂、夾層等預留便利違法建設的公共空間。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線、覈實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參加,對存在違法建設未經處理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覈實。

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聽取項目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意見,對附有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業主裝飾裝修告知後,應當在2日(日曆天)內向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地域責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物業小區爲單位的巡查網格,分片區落實責任,實行網格化監管。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至交付起一年內,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專人進行巡查監管,防止裝修過程中產生違法建設。

巡查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巡查臺帳。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週向社區(村社)上報,社區(村社)同步報送街道(鄉鎮),街道(鄉鎮)每月上報縣區(園區),縣、區(園區)每月上報市城管執法局。

第九條實行危房排危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對需要以拆除方式排危的危房改造項目,轄區政府應當安排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拆除前做好地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等現狀記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改造日常監管工作,嚴格關鍵環節管控,防止違建行爲發生。

排危項目竣工後,由轄區政府組織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共同驗收。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法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等,接受舉報,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居民(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予以勸阻並在工作日的30分鐘內、工作日外的1小時內向轄區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查處機關應當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爲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城管執法部門接到違法建設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受理,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處置。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覈實。

第十二條在排查、巡查、查處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6日內將違法建設情況抄送同級監察委員會,督促其限期內自行拆除。當事人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宗教團體、社會團體、企業法人人員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大、政協機關、行業主管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監察委員會報送違法建設的抄送和處置情況。

第十三條查處機關應當將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有關信息在處罰決定發出後7個工作日內函告徵信機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對按期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可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爲情節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爲,除屬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均屬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規劃實施的情形。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若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拆除,一律依法沒收。依法沒收的建(構)築物處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調查、處理違法建設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現場;仍不停止建設的,立即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違法建(構)築物;

(三)將違法建設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並抄告違法行爲人;

(四)不動產附有違法建(構)築物的,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對不動產限制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手續。違法建(構)築物依法查處並整改完畢的,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解除限制;

(五)在違法建(構)築物所在地公示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十八條查處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強制拆除權的機關應當在逾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違法建(構)築物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張貼和本級人民政府、本單位門戶網站或者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催告書,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於3日,最長不超過7日。

第十九條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在限期拆除期限內不履行拆除義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成具有執法權的相關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強制拆除:

(一)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義務;

(二)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且無正當理由的,城管執法部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

(三)對違法建設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執法部門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執法部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在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二十條 強制拆除可以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實施。對拆除技術難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強制拆除權的機關實施。

第二十一條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製作強制拆除記錄並附卷保存。

第二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管執法部門的情況通報,將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不依法履職的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行爲記錄。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規劃執法部門應納入企業徵信體系黑名單的通知,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時,限制在規劃領域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競買土地。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城管執法部門的書面函告,在3個工作日內將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限制變更、交易、抵押登記,並將限制情況書面回覆城管執法部門。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城管執法部門移交涉嫌在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的案件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查處機關書面協助函的要求提供規劃、建設的許可、審查、驗收等證明材料。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構)築物是否違反規劃、影響規劃實施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提供服務。已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到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的3個工作日內,同查處機關執法人員到現場對違法建設用戶停止服務。違法建設未通水電氣的,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提供通水、通電、通氣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維持現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巡查責任單位不履行巡查職責,未發現違法建設或者發現後不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的;

(二)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投訴、舉報,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備案的;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項目未經執法處理而通過規劃覈實的;

(五)城管執法部門在違建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查處不力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六)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依法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手續的;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房地產廣告中的虛假宣傳不依法履行監管查處職責的;

(八)公安部門對在違法建設治理中妨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行爲查處不力的;

(九)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具書面意見的;

(十)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門,明知當事人利用違法建(構)築物作爲生產、經營場所而爲其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十一)其他在違法建設治理中的違法行爲。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房地產廣告發布中作出可以改變房屋結構、使用面積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社區(村)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以及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查處機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應當提請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查處機關,是指負責違法建設查處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監製: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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