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发回重审期间,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2017年7月百富源公司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归禾公司及两家宾馆腾退房屋。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百富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归禾公司及两酒店租赁的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胡同20号院南、北楼予以腾退。

“被告人顾明(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李静(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5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庭上,随着法官落槌宣判,一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但在这起刑案背后,隐藏着北京王府井的一个大院里,两家企业10年的恩怨。

王府井两宾馆陷租赁纠纷10年无定论 重审时先予执行引争议

↑红星新闻记者走访了涉案房产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胡同20号院。南北两栋楼上,原来酒店已经改名为帅府天苑酒店,酒店正在经营。

10年间,作为承租方的北京东方归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归禾公司”)与作为出租人委托单位的北京百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源公司”)因对租赁的两栋楼应付租金的数额产生了纠纷走上诉讼,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仍无定论。

这起租赁纠纷最终在2018年8月6日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先予执行通知时达到了顶点。作为次承租方的两家宾馆必须在短期内将两栋楼上的客人和员工疏散,并将300多个房间的财物搬出,一时间引发了宾馆员工不满,不少员工用拉条幅的方式抗议。作为其中一家宾馆法定代表人的顾明与归禾公司顾问李静因采取不当行为,被警方带走。两人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闹剧落幕,法院对这起租赁纠纷的先予执行裁定却引发争议。

这起先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兼顾被执行人利益?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宋朝武表示,先予执行一般用于解决劳动纠纷中当事人的生活急需和在生产经营中生产者的生产急需。《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严格的限制。一般租赁纠纷中不会适用先予执行。结合案件情况与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认为这一案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先予执行制度的确立不是仅帮助申请人“及时止损”,也应当注意避免他人损失扩大,不能“损人利己”。

两企业因应缴租金起纠纷 10年间三级法院七次审理无定论

2002年底北京三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20号院的两栋楼交给百富源公司承保,并委托该公司负责这两栋房产一切事宜。

随后,归禾公司与百富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共同经营开发这两栋楼,并约定了双方利润分成的方法。两公司的这种合作开发关系被法院认定为租赁关系。2003年12月,归禾公司将两栋房产分别租给北京东方文苑宾馆和北京东方文晟宾馆。

5年后百富源公司与归禾公司就已付租金是否足额产生纠纷。

2008年12月百富源公司以归禾公司欠租为由,将归禾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百富源公司诉称,归禾公司未足额支付房租,违反了合同约定。归禾公司辨称所付租金已经超过了原告所诉金额不存在违约行为。

2011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解除百富源公司与三九公司合作经营开发及利润分成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求归禾公司补交租金,腾退房屋。归禾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随后,归禾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重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再次作出判决,要求归禾公司腾退房屋,补交房租。

归禾公司及两家宾馆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归禾公司腾退房屋,12月28日作出判决,解除百富源公司与三九公司合作经营开发及利润分成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归禾公司补交租金,腾退房屋。

归禾公司仍不能接受法院裁定,继续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先予执行前法院曾收次承租人500万保证金

案件发回重审期间,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2017年7月百富源公司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归禾公司及两家宾馆腾退房屋。归禾公司负责人文玉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北京东方文苑宾馆和北京东方文晟宾馆与归禾公司是转租关系。作为次承租方,法院发回重审时北京文苑宾馆曾向法院交纳了500万担保金,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几个月后法院就做出了先予执行裁定。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百富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归禾公司及两酒店租赁的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胡同20号院南、北楼予以腾退。申请人向本院提供5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第三人三九公司向法院提供北京市帅府园胡同20号院南、北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查封上述两栋房产,被申请人归禾公司及两家宾馆,腾出两栋房产,交申请人百富源公司收回。

随后归禾公司及两家宾馆对法院先予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归禾公司根据此前与百富源及三九公司的协议主张租赁合同有效应当延长到2023年12月21日,法院未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到期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前未送达百富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及未组织听证程序;法院自百富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至作出裁定历时一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以及文苑宾馆作为次承租人2018年1月2日已向法院交纳500万保证金。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理由:合同到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述三方的复议请求。

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先予执行申请书、听取被申请人关于先予执行的意见,故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程序合法。

另外法院指出,“本案原告(百富源公司)、被告(归禾公司)的争议在于百富源是否因归禾公司拖欠租金而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根据归禾公司诉讼中提供的2007年11月3日《补充协议书》显示,百富源公司和归禾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限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本案在审理工程中,百富源公司与归禾公司的租赁关系已届终止,次承租人文晟宾馆、文苑宾馆亦不存在继续占有该房屋的合同依据,故复议申请人应该腾退涉案房屋”。

关于合同期限,归禾公司与法院产生了分歧。

2007年11月3日三九公司、百富源公司与归禾公司三方曾签订《补充协议书》协商确定租赁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在先予执行裁定中法院认定2017年12月21日为合同截止期。

2006年9月28日,三九公司、百富源公司、归禾公司曾约定:归禾公司与百富源公司的协议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协议截止后,如果帅府园20号院尚未拆迁,按协议及补充协议,百富源公司与归禾公司双方合同延续6年。

同时归禾公司曾于百富源公司派驻负责人姚卫国于2005年4月签过一份协议,约定合同到期后给予归禾公司不低于两年时间搬迁,两年后宾馆将承租的房屋现状移交百富源公司收回。但对于这份协议,百富源公司、三九公司在法庭上称,姚卫国已离职多年,公司未见过上述证据,不认可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文玉祥认为,三方约定合同延续6年应该对2007年11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同样有效。因此归禾公司与百富源公司的合同期限至少到2023年12月31日届满。如果加上两年的搬迁期,双方和合同期限应该在2025年12月31日届满。

2019年5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百富源公司负责人张鸥询问上述情况,并了解百富源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张鸥称不便说明,请记者向法院了解。

5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磊,询问法院是否曾收取次承租方文苑宾馆500万保证金,为什么收取保证金后仍裁定先予执行。王磊称,一审判决仅代表一审法院的意见,请等待二审判决生效,在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作为法官不能发表意见。

两员工采取不当行为抗议先予执行被判刑

2018年8月6日,法院工作人员到宾馆张贴先予执行公告。作为次承租方的两家酒店必须在短期内将两栋楼上的客人和员工疏散,并要将300多个房间的财物搬出。

为抗议法院裁定,宾馆员工拉起了条幅,东方文晟宾馆的法人代表顾明坐上了宾馆楼顶将双腿外挂,归禾公司的顾问李静组织宾馆员工喊口号、唱国歌。顾明与李静随后被警方带走。

羁押8个多月后,两人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2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5月23日上午,法庭认定两人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从归禾公司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顾明将继续上诉。

归禾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两家宾馆处于王府井商圈,并且靠近协和医院,不少来京就医的患者及家属长期住在这里,同时宾馆也接待很多游客。8月6日,法院张贴先予执行通知不少顾客不得不提前退房,同时酒店还拒接了多个旅行团,取消和赔付了大量网络订单。

2019年4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走访了涉案房产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胡同20号院。南北两栋楼上,原来酒店已经改名为帅府天苑酒店,酒店正在经营。房间标价从339元到779元不等,红星新闻记者询问酒店前台得知,当日酒店房间已经大部分预定。

专家说法:先予执行有严格限制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宋朝武告诉记者,先予执行一般针对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生活急需,比如生活困难者的工资、医疗费用。在生产经营中一般用于解决生产者的生产急需,比如购买化肥之后,如果不能及时交付,生产者就要错过农时,蒙受损之。一般合同纠纷和租赁纠纷中不会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严格的限制。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显示: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据此,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此只有属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才能先予执行。但本案不满足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情况紧急”的限制条件。先予执行必须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这一条件。本案历经再审和重审,足见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十分明确。

另外,本案也不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因为房屋本身就是用于租赁的,即使权利人规划用作它途,不构不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

律师:

先予执行不仅帮申请人“及时止损”也要防止“损人利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先予执行制度的确立不是仅帮助申请人“及时止损”,也应当注意避免他人损失扩大,不能“损人利己”。故法院做法尚有争议。

张新年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对于何为“急需”,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为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立即返还款项等,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情况。即便法律已经对先于执行要求中的“急需”做出了一定的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张新年律师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虽在于帮助申请人“及时止损”,但也应当注意平衡各方利益不能致使他人损失扩大。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房屋中尚在经营中,有大量客人入住。故即便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急需”情况,法院在审理先于执行申请的过程中也应结合涉案房屋的性质准确衡量酒店客人与申请人的双方利益损失。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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