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舉報車窗拋物1955條應獎19萬 城管:一天一百算

4年前,爲鼓勵市民積極舉報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不文明行爲,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出臺《關於印發關於對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不文明行爲舉報獎勵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對市民舉報"車窗拋物"行爲,覈實後每條獎勵10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柳州市民葉先生基於《實施辦法》規定,向當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提供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等不文明行爲視頻1955條,

請求城管部門按每條線索100元獎勵,共計19萬餘元。

城管部門認爲,這些視頻線索中,符合條件的只有941條。但是,城管部門沒有全部按《實施辦法》予以獎勵,對部分視頻線索,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資支付報酬,即按每天100元予以獎勵。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葉先生先向柳州市信訪局投訴,後轉交城管部門處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門答覆,按柳州市市容局文件,而不按《實施辦法》執行獎勵。

葉先生即要求向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信訪複查。該廳回函,認爲本案爭議性質是勞動爭議,建議走勞動仲裁程序。

葉先生與柳州市勞動仲裁委聯繫後,得到的答覆是:雙方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而屬於民事中的懸賞廣告糾紛,建議走司法程序。

葉先生認爲,《實施辦法》是一種懸賞廣告形式。自己完成懸賞廣告內容,屬於債權人,有權請求城管部門無條件及時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但城管部門未按《實施辦法》執行,只按加班工資支付報酬,搞雙重標準,違反了《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於是,今年,他將城管部門訴至城中區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訴請向被告主張獎勵,系依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該辦法系行政部門因行政管理需要下發的行政文件,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葉某根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月22日,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一審作出民事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責任編輯:葛景宏 CN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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