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公司連續三年盈利未進行利潤分配的原因 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構成反向購買,合併報表中盈餘公積、專項儲備、未分配利潤分別爲藍焰煤層氣數據。(1)公司連續三年盈利卻未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原因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6號),對於公司因實施重組事項導致的長期不能彌補的虧損,進而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不得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的虧損,不得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

全景網5月23日訊 互動感受誠信 溝通創造價值——山西轄區上市公司2019年投資者網上集體接待日活動週四下午在山西省太原市舉辦。藍焰控股(000968)總會計師楊存忠在本次活動上介紹,公司於2016年度實施了重大資產重組。資產交割日,公司賬面未分配利潤爲-1,375,633,738.26元。 (1)公司連續三年盈利卻未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原因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6號),對於公司因實施重組事項導致的長期不能彌補的虧損,進而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不得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的虧損,不得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鑑於上述原因,公司未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2)公司連續三年盈利未進行利潤分配的原因 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構成反向購買,合併報表中盈餘公積、專項儲備、未分配利潤分別爲藍焰煤層氣數據。由於藍焰煤層氣連續三年持續盈利,因此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連續三年持續增長,但在藍焰煤層氣有足夠利潤並向公司分紅以全部覆蓋重組前的虧損之前,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連續三年持續表現爲虧損。《關於編制合併會計報告中利潤分配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財會函[2000]7號)規定: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公司,其利潤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爲依據。合併會計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不能作爲母公司實際分配利潤的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七章“7.6.7”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以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爲依據。同時,爲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況,公司應當以合併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孰低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鑑於上述原因,雖然公司連續三年盈利,但公司母公司報表層面未分配利潤連續三年爲負,因此也連續三年未達分紅條件,未進行利潤分配。 (3)公司正在積極推進分紅相關工作 截至2018年末,公司全資子公司藍焰煤層氣的可供分配利潤已可以覆蓋母公司的累計虧損。公司正積極推進相關工作,使上市公司儘快符合分紅條件並適時分紅,以回報廣大投資者。 (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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