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天,记者从高新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获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鲁中晨报-鲁中网5月23日讯(记者 伊巍 通讯员 杜波) 日前,一股热浪席卷淄博市,不少上班族都比较关心高温津贴一事。今天,记者从高新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获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今天的高温天气让很多市民不想出门,但又不得不去上班。“像这种高温天气,我们是不是应该享受高温津贴。”今天,市民苏女士给本报打来咨询电话。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到了高新区仲裁院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含)的工作场所工作。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省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而是以防暑降温费的名义进行发放,且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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