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执行难|银海法院带你看“执转破” 怎么破

导读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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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银海法院受理首宗“执转破”案件

日前,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系该院受理的首例执转破案件。

2013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北海逢时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五山公司货款235180元及违约金。 2013年9月18日,逢时公司更名为北海冠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奇公司)。因冠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五山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银海区法院执行。经银海区法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五山公司同意将冠奇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该院已受理以冠奇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802713.8元,均未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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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五山公司是被申请人冠奇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五山公司对被申请人冠奇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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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面对这类无法清偿负债企业的执行,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试行)》等执行转破产审查移送工作规定,明确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的工作规范,及时与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充分沟通,引导当事人自愿、理性选择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以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方式,促使该类公司依法退出市场,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实现,同时分解执行压力,缓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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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法院“执转破”的规定,案件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移送破产审查:

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是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或经征询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三是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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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by 彭美英

编辑 by 杨祖顺

图片 by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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