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近日,筆者的一家顧問單位對一專項問題要求筆者作出解析並處理。主要案情是:筆者的顧問單位A收購了一家電影公司B,由於之前未作盡調,資產交割完實際接管B公司後發現,B公司作爲重要資產的兩部電影片存在嚴重的“欠薪”情形,不但拖欠編劇的稿費,甚至演員、導演的片酬都有大幅的拖欠。A公司收購B公司後,被欠薪的編劇、演員和導演將矛頭指向了A公司,雙方之間產生法律糾紛。A公司認爲:電影片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其版權,只有擁有版權才能對其利用並能創造出商業價值,若版權存在瑕疵,無法充分有效利用,則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A公司管理層的顧慮是:由於拖欠編劇、演員和導演的薪酬,電影片的版權是否會存在瑕疵?

由於時間有限,筆者雖然查閱了大量的判例,但未能找到對此類案情作出裁判的先例。基於對著作權法精神的理解,筆者作出判斷:縱使製片人拖欠編劇、演員和導演等創作人員、工作人員的薪酬,電影片的版權依然獨立完整,沒有權利瑕疵。電影片的的版權獨立於與創作人員的合同及薪酬之外,二者之間沒有關聯性。A公司獨立完整地享有該電影片版權,有權依法對其作任何形式的商業利用。理由爲:

首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因此,我國採取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只要創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就自動產生。此處法律只設定了一個條件即作品創作完成,只需創作完成,著作權產生的法律後果就當然成就。除此之外,法律沒有作出其他條件的束縛,如還需登記或發表等,更未規定需完全履行與創作人員的協議,如拖欠薪酬者不得享有版權等。由此可知,只要電影片創作完成,著作權便已產生。

其次,我國設立了電影作品版權由製片者享有制度。《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電影片創作完成產生了著作權,該著作權法定由製片者享有。B公司是涉案電影片的製作者、出品人,依法對其享有著作權:而A公司收購B公司後,概括承受B公司的權責,繼受取得該電影片的著作權。

第三,著作權的性質決定了被拖欠片酬的創作人員無權干涉A公司對涉案電影片著作權的行使。通常認爲,“著作權是作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①“其中,最爲重要的權利類型是排他權利,又稱專有權利,意爲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特定行爲的權利。”②“著作權的效力是絕對的,他可以對抗所有人。”③由此可見,著作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有明顯的物權特徵。而《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同製片者之間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編劇、導演等作者同製片者之間是契約關係,契約關係是債權關係。依據民法的精神,物權優先於債權,在權利位階上看,製片者享有的著作權高於、優先於作者的債權。

第四,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可以判斷,著作權發生在製片者與作品之間,而債權發生在創作者同製片者之間,權利性質不同,客體也不同,二者之間相互獨立,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繫。所以,製片者對作品的著作權獨立於創作者對製片者之間的債權。

第五,爲保障電影片創作者的權益,法律設定了合同制度,即其“有權按照同製片者之間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如果製片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同作者的合同,作者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獲得救濟。高某與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權糾紛一案正是這一司法精神的體現。該案中廣告片已經創作完成,其著作權由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享有,該公司也對該作品進行商業使用。高某爲該廣告片演員,認爲該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合同授權爲由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在涉案廣告片的整體著作權依法歸屬於製片者的情況下,高某作爲該作品中的表演者……僅享有依據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高某提出奔馳銷售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超出了其授權範圍的主張,本院認爲,雖然千鼎廣告公司與金童子燁公司簽訂的《奔馳汽車影視短片模特合約》對於涉案廣告片的發行媒體、使用期限等進行了限定,但奔馳銷售公司的涉案使用行爲超出此種限定不能成爲高某主張表演者權受到侵害的依據,如其認爲因此受到了損失,應通過相應的合同另行進行救濟。該案表明,影視作品的演員等創作者對製片者最重要的救濟方式就是合同,製片者對作品的著作權是獨立的,不受演員等創作者的制約。

B公司欠缺契約精神,違背商業倫理,戕害編劇、導演和演員的合法權益,的確應爲同業者所詬病。而A公司盲目樂觀,拒絕聽取律師履行盡調程序的建議,使自己置於不可測且不可控的商業風險之中,也應爲後來同業者所警誡。但最令人同情的是,電影片的編劇、導演和演員等創作者,他們用自己的智力勞動創作了電影作品,卻由於各方面的原因處於劣勢的地位。在目前的立法背景下,當電影片的創作者的經濟權益受到損害,其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以主張合同之債的途徑來維護權益,獲得救濟。除此之外的方式,不但可能徒勞無功還會適得其反。建議所有的電影從業者,當經濟權益面臨危險,應理性選擇救濟路徑。

(汐溟,電影版權律師)

①馮曉青:《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第1頁

②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頁

③(德)M∙雷炳德著 張恩民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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