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清代文學家方苞曾經寫過一篇散文《獄中雜記》,這篇散文是因故被關入刑部大牢兩年時間,釋放之後回憶監獄裏的所見所聞而撰寫的。方苞在文章裏寫有這樣一段話:“部中老胥,家藏僞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具體情況是,刑部有一個年紀大、從業時間久的老書辦,家裏藏有僞造的印信,有關刑事判決之類的文書下達以後,這個老書辦就偷偷改換、修改裏面的內容,然後蓋上僞造的印章發佈下去,執行判決文書的沒有人可以分辨真僞。

古人有兩句俗語流傳至今:“千年的文約能說話”、“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回”,可見文書資料的重要性。文書資料由於具有容易保存等特性,所以便於上面所記載信息的保存,即使在各類電子存儲媒介日益普及的今天,書證也是在司法、行政、民事活動等領域非常重要而且具備很高可信度的證據。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方苞這篇《獄中雜記》中所寫的這個老書辦是刑部的屬員,刑部所進出的文書,一般都是關係案件的查證、當事人的是非榮辱和生死存亡的重要文件。先不要說修改了這樣的事關生死大事的文件所造成的後果,即便是一個平頭百姓,如果被人篡改了文章、信函、詩詞、合約等內容,也常常會導致無法估量的損失或者嚴重後果。刑部這個老書辦爲什麼要幹這種事呢?顯然他不是閒得發慌,更不是以此爲樂,而是收受了某些人的銀兩和請託,通過篡改公文改變判決結果。改變了判決結果,也就等於改變了某些當事人的命運。

紙是一樣的紙,墨是一樣的墨,公文上面的文字也是大家都熟知並且通用的文字,而刑部或者其他官府的公文在形式上與普通的民間書契、詩文等的唯一差別就是上面蓋有官府的印信。“虎憑山,官憑印”,印信就是官府權威的象徵,也是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賴以取信的唯一依據。方苞所記述的那個刑部老書辦,不知道用這種方法讓多少人逍遙法外,又讓多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古人稱府衙的書辦爲“刀筆”,可見這些人的筆就是刀,甚至比起顛倒是非、殺人無形來,鋼刀也只能拜下風。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雖然在封建社會被發現僞造官印是極大的罪行,會受到嚴厲的懲處,但所謂“利令智昏”,還是有人敢冒巨大風險幹這種勾當。儘管有被僞造的潛在風險,但在古時候的技術條件下,印信也只能是最好的取信與人的手段。

話說回來,官府的公文可以用印信,那麼民間的文契來往、合約訂立又用什麼來取信呢?總體而言有這麼幾種:簽名、畫押、蓋章(私章)、按指紋(掌印)。簽名就是自己寫上自己的名字;畫押是用書寫工具,畫上自己才明白的特殊符號或者圖案;蓋章不必贅述,和官印用法一樣;按指紋或掌紋就是將手指或手掌蘸了印泥或者墨汁,在文書上拓印。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在古代社會,由於絕大多數的底層勞苦百姓無法讀書識字,寫簽名或者畫押只能流行在讀書人之間。而且印章在很多情況下也是身份地位的象徵,並不是人人都有。而且官印都可以僞造,私章更不在話下了。所以能夠表明身份、表示認可、取信他人的首個選擇就是按指紋或者掌印,特別是針對當事人是底層百姓的時候。

因爲從古時候人們就發現,每個人的指紋都具有唯一性,而且很難複製和僞造,所以就利用指紋來辨識身份。不管是按指紋或是按掌印,最終都是以指紋作爲識別主體的,所以二者沒有區別,是通用的。時至今日,指紋也是很多領域用來識別身份的重要依據,所以指紋又有“人體身份證”的別稱。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同時,按指紋或者掌印的方法,不但通行於民間,也在官府與百姓之間的活動,例如事件調查、案件審訊等公務活動中被廣泛使用。至今我們在看一些古裝劇的時候,常常會看到,一樁案子審訊結束,主審官員驚堂木一拍,高喊一聲,然後就有書辦或者師爺拿過一張供狀,犯人就會用手掌或手指蘸上印泥,在供狀上按下。犯人一旦在供狀上按了指紋,就意味着認罪伏法了,主審官員就可以定案判刑了。在古代的法制環境下,一旦認罪,那麼翻供或者免罪的可能性就幾乎等於零了。

人們信賴指紋,是因爲指紋的唯一性。換句話說,就是世界上沒有指紋完全相同的兩個人,就好比是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一樣。指紋細微,圖形複雜,在古代的技術條件下也難以僞造。但其唯一性和難以複製的特性,就意味着文書上所按指紋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願表達嗎?事實充分證明,這種可靠性值得質疑,按指紋的取信方法不知道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在古時候的府衙之內,官員或因爲斷案能力不足、判斷失誤、證據缺少原因,或者因爲收受賄賂、接受請託、辦人情案、邀功請賞、偏執偏信等種種主客觀原因,就只能在取嫌犯的口供上做文章。人犯供述了犯罪經過,然後“口說無憑,立字爲據,簽名畫押(更多是按指紋)”,就大功告成了。而且當時的司法理念,在其他書證、物證、人證等都缺失的情況下,只要有一紙供狀,就可以定案審結了。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當事人楊乃武就是因爲遭遇了嚴刑逼供,受刑不過,屈打成招,供認自己夥同小白菜毒殺葛小大。當然楊乃武是舉人,他在供狀是簽名的。

而更多的楊乃武則是在刑訊逼供之下,被迫在供狀上按指紋的。也有一些人性子剛強,寧死不屈,無論遭受怎麼樣的酷刑都不願意招認不曾犯過的罪行。但面對“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官員和衙役、刀筆吏的時候,人家有的是辦法。例如,可以讓人拉住嫌犯的手,強行按指紋;也可以將嫌犯打至昏迷不醒,於毫無知覺的情況下按了指紋;還可以假意示好,用酒灌醉之後按指紋;倘若嫌犯是一個文盲,還可以書寫一份罪狀,假稱是免罪文書,哄騙嫌犯自己按了指紋……“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嘛。一旦供狀上有了指紋,嫌犯就百口莫辯了。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豈止是在司法領域,在一些民間活動裏,採用威逼、強迫、誘騙、昏醉等情形,讓文書契約上出現當事人指紋的也是經常發生的。甚至一些子女爲了多分遺產,獲取不正當利益,強拉着病弱無力、奄奄一息、彌留之際的老人在僞造的遺囑上按指紋。還有的會在人去世之後,用屍體的指紋來僞造文書或契約。

這也就是指紋取信或者取證的最大缺陷,只能證明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而無法證明按指紋的行爲是否爲當事人的自主行爲:是否對文約內容清楚明瞭,是否認可並同意文約內容,是否受到強制、脅迫、誘騙,意識是否清醒,是否有行動能力。只要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都是有可能給製造冤假錯案留下空間。

指紋的確具有唯一性,但從古至今按指紋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

時至今日,按指紋依然是很多領域認可的取證或取信方法,但這種方法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現在也有很多司法和證據專家呼籲,要廢除以指紋作爲書證材料取信的制度,而代之以簽名或者簽名與指紋同時採用。在指紋和簽名裏,簽名的法律效力要高於指紋。因爲“字爲心畫”,簽名也是具有鮮明的個人特徵的,他人很難僞造,即便是仿寫高手僞造他人簽名,也容易通過筆跡鑑定發現破綻。簽名效力更高的原因還有,至少簽名的時候當事人不會出現昏迷、死亡等情形,其簽名可以最大限度表達個人意願。

(觀點與視角原創作品,請勿抄襲;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必刪)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