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歷代當權者爲了維持統治,阻止民間反抗,往往會頒佈法令,禁止武器在民間流通。例如在秦末起義前,秦始皇曾下令收繳天下武器,導致陳勝吳廣起義時只能「斬木爲兵」。秦後,朝廷對於民間武器的禁令也時松時緊。清朝建立初期,本是嚴厲禁止民間持有武器,包括冷兵器及火器,但當統治逐漸穩定後,朝廷就開始放寬民間武器限制,普通冷兵器不再成爲禁止之列。但對於民間持有火器,清朝還是有所限制的。

清朝槍械氾濫,兩粵村民械鬥均用火槍,最後竟成爲太平天國主力

清軍使用火炮情況

清朝曾頒佈法令:「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在法令中,清朝是禁止使用火銃和火炮,不過對於輕型火器,比如打獵用的獵槍,某些情況還是會網開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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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世寧的乾隆狩獵圖,筆下以槍械狩獵

順治時,政府頒佈法令,允許人民持槍,用於自衛和打獵,但必須到當地官府辦證。此後更寫入《大清律令》:「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驅逐猛獸,並甘肅、蘭州等府屬與番回錯處毗連各居民,及濱海地方應需鳥槍守禦者,務需報明該地方官,詳查明確.......」即民間可擁有鳥槍,但必須向官府上報,獲得持槍證明,以防槍支濫用。

然而對於重火器,例如大炮和抬槍,清朝政府是嚴加禁止。據瞭解,當時私造大炮及其抬槍之人,無論是平民或官僚一律處斬,妻子收爲奴隸。同時,鄰居里長等也受株連。由於重火器已不是防身武器了,殺傷力大,可以攻城拔寨,自然爲統治者所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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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裝備了抬槍

當時民間擁有的火槍數量較多,可見於清人各種著作,例如紀曉嵐《閱微堂筆記》中,屢次提到人民使用火槍,故事總計達20多個,持槍人既有邊疆牧民、自己身邊的奴僕、短工、佃戶等等。再審視這些持槍人的身份,多是收入不高的下層民衆,其手中的火槍自然也不會太貴。

火槍的應用記錄,特別在廣東、廣西等毗鄰西方商人地區特別蔚然成風。由於兩粵人容易從英國、西班牙、葡萄牙人手中購得火槍,有資料表明甚至連小孩都懂得使用。明末清初的著名詩人屈大均曾提到:「粵人善鳥槍,山縣民兒生十歲,即授鳥槍一具,教之擊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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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間使用獵槍

由於民間持有火槍越來越多,引起乾隆警覺,害怕有「不法奸徒」利用火槍對付官軍。所以他頒佈旨意,全國範圍收繳火槍。據記錄,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清政府13年間至少收繳鳥槍、鐵銃43666杆。收繳的數量和總數量相差甚遠,可見收效甚微,加上火槍製造來源廣泛,清政府也是形式上查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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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制作槍管

由於槍支的泛濫,在社會治安惡化下,兩粵等地區的本地人與客家移民矛盾甚深的地區,火槍就成爲成了爭奪生存資源的械鬥利器。當時,村民之間械鬥往往牽連數千甚至數萬人。村民除了手持傳統刀槍,還會使用從各種渠道獲得的火槍。村民械鬥完全是一場小戰爭,甚至會有記錄,出動到清政府嚴禁的大炮和抬槍對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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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臺山碉樓,是土客械鬥的產物,也是廣東建築特色

由於村民械鬥火力兇猛,當地官府都不敢出面,只能坐視任由互殘。鴉片戰爭後,械鬥雙方覺得英國人戰力很強,於是爭相僱傭香港的英國人爲自己作戰。據資料記載,開平富商譚三才,靠關係獲得借用四十英屬印度尼西亞兵來攻打客家堡壘,卻低估了客家人的驃悍勇猛,反遭圍攻,英兵被打至落花流水,那些洋槍全部落入客家人手中。最終,英國人也不敢介入中國農民的糾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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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中太平天國運動

兩粵村民械鬥,雖然死傷衆多,但雙方慢慢累積實戰經驗,戰鬥力驚人。道光晚年,廣西爆發太平天國起義,其中由客家人組成的太平軍所向披靡,一直打到南京。清軍這樣評價:「這些粵匪很會使用火器,幾乎百發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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