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國 新晚報記者 戴月

2 月 5 日,大慶高新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情雖然並無特殊性,訴求是普通的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問題,但他的債權如果早些起訴,也許能夠得到支持,因爲今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近日,高新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結果認定此筆債務是借款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即由債務人單方承擔還款責任。

(網絡配圖)

丈夫借錢 30 萬妻子矇在鼓裏,卻被共同起訴

2017 年 7 月,王東經朋友介紹,借給方華 30 萬元。雙方約定兩個月後還清借款及利息。可兩個月很快就過去了,對方卻沒有任何還錢的跡象。經多次索要無果,王東想到起訴。起訴前,經多方打聽,借款人方華生意失利,負債累累,就是起訴方華也沒有錢償還!這可怎麼辦呢?

這時,王東的一個朋友提醒他,方華沒錢還,你可以找他媳婦要啊,她有固定工作,每月有六七千元的工資呢。爲此,王東找到方華的妻子劉佳,要求其償還此筆借款。而劉佳根本不知道丈夫方華什麼時候借的這筆錢,也不知道方華用這筆錢幹什麼了,於是拒絕償還這筆借款。遭拒後,王東起訴了方華夫妻,要求他們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此筆借款。

丈夫未舉證證實妻子知情,也無證據證明債務用於家庭支出

立案後,主審法官郭佳雪非常重視這個案件,因爲這個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實施後典型的夫妻債務案件。於是在庭審前,她帶着書記員開始走訪二被告同事及朋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近況有了進一步的瞭解。

開庭當天,雙方當事人均到場應訴。訴訟中,被告方華承認因公司資金週轉向王東借了 30 萬元。劉佳則辯稱,我們夫妻之間的生活費用實行 AA 制,每人每月拿出 1000 元作爲家庭生活支出,而且在方華借款期間,家庭中並無大筆經濟支出,故拒絕共同承擔該筆借款。原告王東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被告劉佳知悉這筆債務,也無證據證實這筆債務用於二被告的家庭生活上。

法院判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借款人配偶不擔責

經審理後,一審法院認爲,因被告方華向原告王東借款後,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數額償還借款,僅向王東償還了部分借款,故還應向原告償還剩餘借款。根據最高院於 2018 年 1 月 17 日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方華舉債 30 萬元,對於生活開銷較爲固定的家庭來說,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原告王東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或被告劉佳對該借款行爲進行了追認。故被告劉佳不應當對其配偶的個人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對於原告王東要求被告劉佳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法官郭佳雪介紹,在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稱爲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於 2018 年 1 月 18 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對 " 夫妻共同債務 " 問題作了進一步規範,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該借款雖發生在方華與劉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劉佳對借款毫不知情,借條上僅爲方華一人簽字。同時,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未用於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經營和生活開支上,且 30 萬借款消費,遠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所借的款項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原告王東要求被告方華與劉佳共同償還借款 30 萬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即此筆借款只能由被告方華個人承擔還款責任。(文中涉案人物爲化名)

編輯 尤曉海

值班主編 馬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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