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對要素流動產品創新和行業發展的不合理約束

■本報記者 劉 琪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張海冰在會上表示,現行的《證券法》是1999年7月日開始實施,最後一次修訂是2014年,期間對於證券市場的基礎建設、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當前,無論是我國的宏觀經濟運行特點還是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都與《證券法》制定之初有了很大的變化,對與證券立法的認識也有了非常大的進步。因此,應當從立法精神乃至頂層設計的角度,重新考慮對《證券法》怎樣修訂才能更適合現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

張海冰表示,在對《證券法》的研究中發現,現行的一些規定對金融行業和相關中介行業的發展形成了抑制,既有對金融要素的抑制,也有對金融產品的抑制,如對企業債券定價的行政性限制規定,對大股東減持過嚴、過細的規定,對股票漲跌幅的限制等。

在此背景下,張海冰建議,《證券法》的修訂應從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做一些思考,去除對要素流動、產品創新和行業發展的不合理約束,消除供給抑制,讓金融要素更加充分地流動起來,真正降低企業直接融資的成本,讓資本市場在推動創新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同時,他還建議,《證券法》的修訂應該充分借鑑現代經濟發展的有益成果,包括美國資本市場和美國的法律體系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更好地推動資本市場爲中國經濟的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服務。

張海冰舉例道,在判例法的法律環境中,以納斯達克爲代表的美國資本市場創新非常活躍,不同的股權架構的公司都可以在這裏上市。不同的創業階段、發展階段的公司也都可以在這裏上市。例如全球最大的流媒體音樂服務商,瑞典Spotify公司2018年4月份在紐交所上市,首次採取與傳統模式完全不同的“直接上市”路線,取消了投資銀行承銷環節,打破了傳統IPO鏈條上的利益分配,背景就是紐約證券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以允許科技公司,特別是獨角獸公司直接上市。

此外,張海冰認爲,《證券法》不光規範上市公司行爲,也規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行爲。中介機構本身也是一個很大的產業,是現代化經濟體系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對這些中介機構、對金融服務中介行業,採取過多的限制,甚至在處罰中畸輕畸重,都不利於我國經濟轉型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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