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爲了保護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經過不斷完善政策,我國工傷保險已實現對職工職業生涯的全覆蓋,既包括在崗時罹患的職業病,也包括職工離開工作崗位或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又發現的職業病。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關於職業病工傷方面的政策規定。

爲迎接2018年第16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繼續開展2018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活動,宣傳主題是“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近日,鹽城市展開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活動。

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我國2013頒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

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牀表現等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不同時段的職業病如何處理?

01.在崗階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爭取工傷權益。

02.離職或退休、退職前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覈定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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