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查明,爲了增加公司存款餘額,從而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嶽集團的年終審計,李濱夥同李方學、田茂連等人,虛構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與山東盟誠電氣公司關聯企業(以下稱盟誠系公司)的兩份購銷合同,以此向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請貸款。法院認爲,當年交行放貸給盟誠系公司的5億資金實際轉入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賬戶,而因爲還貸逾期,銀行根據協議扣劃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賬戶上的5億元,故此次放貸和扣劃,並未造成銀行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損失。

原標題:青島交行5億放貸案重審改判,4名銀行職員被判有罪2人免罰

5月24日,山東青島交通銀行5億貸款案重審宣判。4名銀行職員仍被法院判定有罪,但相比原判決,這4名被告人的刑罰均被改判,其中2名從犯免於處罰。

此案4名被告人都是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員工,分別是原行長戚靜、行長助理趙聲、客戶經理劉興尚、營運主管費璟波。因爲牽涉5億元放貸一案,4人被山東省桓臺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山東省桓臺縣法院分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4人分別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個月、二年。2018年5月,淄博中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審判程序不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次重審判決,桓臺縣法院仍認定4名被告人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決書顯示,戚靜、趙聲被分別判刑三年、二年,劉興尚、費璟波兩人則免於刑事處罰。

案件審理時,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5月25日,戚靜的辯護律師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法院宣判時,戚靜暈倒被送往醫院,隨後辦理了取保候審。朱明勇介紹,4名被告人均決定上訴。

5億貸款背後的虛假貿易

此案中的5億元貸款,申請表上的用途是兩筆化工貿易。法院審理查明,這兩筆企業之間的貿易其實並不存在,只有兩份所謂的“購銷合同”。而5億貸款的真正用處,是填補上市企業的財務漏洞。

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發現,李濱和李方學兩人,可謂5億貸款案的始作俑者。案發前,李濱是上市企業、總部位於淄博桓臺的東嶽集團的財務總監兼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方學則經營着山東盟誠電氣有限公司,並實際控制淄博、青島多家公司。

在戚靜等人的案件中,李濱、李方學均是證人身份。兩人證實,2012年至2014年年底,李方學控制的公司通過李濱,向東嶽集團的子公司借貸超過13億元,逾期沒有歸還。

法院審理查明,爲了增加公司存款餘額,從而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嶽集團的年終審計,李濱夥同李方學、田茂連等人,虛構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與山東盟誠電氣公司關聯企業(以下稱盟誠系公司)的兩份購銷合同,以此向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請貸款。

2014年12月,交行方面爲了保證貸款資金安全,與東嶽集團子公司和盟誠系公司簽訂三方協議:交行根據企業的購銷合同,分別給予盟誠系公司3億、2億流動資金貸款,東嶽集團子公司則在交行的保證金賬戶存入5億元“回購準備金”。如果企業還貸出現逾期違約,銀行有權扣劃“回購準備金”。

判決書顯示,盟誠系公司申請的5億元貸款獲批後,很快轉到東嶽集團的子公司賬戶。盟誠系公司的田茂連等人給青島市北第一支行攬儲2億多元表示感謝。

可是,到了2015年10月,5億元的放貸安全出現麻煩,盟誠系公司已三次欠息。於是,交行方面根據此前的三方協議,將東嶽集團子公司存在交行保證金賬戶的5億元予以扣劃。東嶽集團隨後報警稱,財務總監李濱與銀行人員惡意串通,涉嫌侵佔公司資金。

2016年2月,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臺縣檢察院批捕。數月後,交行職員戚靜、趙聲等4人先後被桓臺警方帶走,此後被批捕、起訴。

桓臺縣法院認爲,時任交行市北一支行行長的戚靜、行長助理趙聲、客戶經理劉興尚明知《購銷合同》虛假,貸款申請所依託的貿易背景不真實,仍通過簽訂三方合作協議,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億元。

刑案重審,兩人免刑

青島交行5億放貸案,涉及刑案、民案兩部分案件。刑事方面,4名銀行職員被指控構成犯罪;民事方面,東嶽集團的子公司起訴交行青島分公司,要求返還被扣劃的5億資金。

刑事案件中,戚靜、趙聲、劉興尚被檢方指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辯護律師則辯稱,被告人對貸款的用途、企業償還能力和還款方式進行了嚴格審查,放貸經過了審批流程,最後也未造成損失,故被告人行爲不構成犯罪。

另外,戚靜、費璟波被指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檢方指控,爲迎合李濱的要求,戚靜指示費璟波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詢證函——證明東嶽集團子公司存在交行保證金賬戶的5億元,並非保證金而是普通存款,這樣有利於東嶽公司的財務審計。在庭審中,辯護律師對司法機關將詢證函歸爲金融票證,提出了質疑。

2017年12月,山東桓臺縣法院分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戚靜、趙聲、劉興尚、費璟波,分別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個月、二年。5個月後,淄博中院將案件發回桓臺縣法院重新審理,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審判程序不當。

在重審階段的2019年5月上旬,交行青島分行包括行領導在內的1500多名幹部職工,在網上發出簽字按印的聯名控告信,認爲桓臺縣司法機關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選擇性辦案”,“只追究銀行工作人員的違法放貸刑事責任,而對東嶽集團、盟誠系公司相關人員的騙貸行爲不追究。”控告信還指出,此案發生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在青島,淄博市桓臺縣司法機關沒有管轄權。

桓臺縣法院重審後出具的判決書中,對管轄問題進行了闡述。該院認爲,被告人犯罪涉及的相關購銷合同、三方合作協議等文件的簽訂行爲,“部分發生於桓臺縣”,故桓臺縣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桓臺縣法院重審認爲:被告人戚靜、趙聲、劉興尚身爲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虛構借款用途、貸款的貿易背景不真實,未嚴格審查貸款企業的相關情況,違法發放貸款5億元,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此外,戚靜、費璟波爲他人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詢證函,涉案金額5億元,其行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2019年5月24日,桓臺縣法院作出判決,“鑑於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犯罪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戚靜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趙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劉興尚、費璟波則免於刑事處罰。

民事官司打到最高法

相比原審判決,此次重審宣判,4名被告人的刑罰得到減輕或免除。5月25日,辯護律師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4名被告人均堅稱自己無罪,將提出上訴。

如此看來,交行5億放貸案的刑事部分經過一審重審後,將再次進入二審環節。而民事部分的案件,因涉案標的較高,由山東省高級法院一審。

2017年11月,山東高院正式受理東嶽集團兩子公司分別起訴交行青島分行的民事訴訟。東嶽集團兩子公司請求確認當年的三方協議無效,青島交行應交還此前扣劃的5億元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

當年交行與東嶽集團子公司、盟誠系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約定,如果盟誠系公司還貸逾期違約,銀行方面可將東嶽集團子公司存在保證金賬戶的5億元予以扣劃。事實上,正是由於交行扣劃了5億款項,引發一系列訴訟。

山東高院認爲,三方協議是東嶽集團原賬務總監李濱以集團子公司的名義簽訂且加蓋了公章,李濱的行爲是否經過其企業內部相關程序,對外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且沒有證據表明李濱等人與銀行員工惡意串通,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此後,原告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最高法對東嶽集團一家子公司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爲,當年交行放貸給盟誠系公司的5億資金實際轉入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賬戶,而因爲還貸逾期,銀行根據協議扣劃了東嶽集團子公司賬戶上的5億元,故此次放貸和扣劃,並未造成銀行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損失。

最高法遂駁回了東嶽集團一家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至於另一家東嶽集團子公司的上訴,目前最高法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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