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聽取了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其中,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量刑建議也是一大亮點。

所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依法從寬處理。

據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2018年11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期滿。

2018年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提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

草案第18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新京報報道稱,本次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衛小春認爲,“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一條,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他有罪,應該按照法律確定他有罪,但是他有立功表現,這個可以減免他的罪刑和處罰,而不是撤銷案件”。

委員馬志武也表示,“第18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明知有犯罪事實,而且有條件追訴的情況下,不經法院依法審判,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定或者批准,就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相當於將審判權交由檢察機關行使,這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公檢法之間相互制約的職能分工”。

馬志武建議刪去第182條,“如果確確實實需要這一條款,應增加限制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會商同意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公安機關纔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這個決定。我認爲有這樣一個制約,至少可以保證這條規定以法律條文固定下來後,減少濫用”。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靖宇對界面新聞表示,此項制度創設的初衷是爲了實現海量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即將大量的案件全流程簡化,大幅度縮短結案週期。但此項規定邏輯在於“以功抵過”,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撤銷案件與從輕、減輕處罰有本質區別,並非是量上的差異。”其次,它明顯突破了《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只有“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才允許撤銷案件的規定。

李靖宇認爲,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傳統,公安機關的職責在於查明事實真相、收集證據。因此,對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哪怕是需要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案件,也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由檢察機關處理。修正草案的此項規定,顯然忽視了現行立法關於公安負責查清事實、檢察機關負責法律處理的立法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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