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保通”商标4900万元维权案今日开庭

作者 | 赵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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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其使用七年的“健保通”商标被盗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保”)、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健”)、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亿保”)、北京明经堂万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经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今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纷争溯源:狭路相逢,同名商标惹纠纷

泰康表示,其早在2014年就开始申请该商标,并最终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依法享有“健保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为第15105377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即保险、保险经纪、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及保险信息等。

依照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因此只有泰康才能在保险领域使用“健保通”注册商标。

上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健保通”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并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余万元。

上海亿保辩称,其对“健保通”商标享有合法权益,经营行为符合商标专有权的授权范围。

上海亿保从2010年起开展保险服务外包业务,用“医卡通”品牌提供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服务流程外包等服务。2015年,上海亿保在保险服务外包的基础上,增加了健康管理服务。所以,在2015年6月对5类、9类、31类、38类、42类等,也即服务外包、系统开发、药品销售等类别申请注册了“健保通”商标。2016年8月,上海亿保顺利获得“健保通”商标在上述类别的专有权。同期,完成了“健保通”的商标升级。

上海亿保称,该公司从事的保险服务外包业务和健康管理业务,完全符合该公司已有的“健保通”商标专有权的授权范围。

另外上海亿保称,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商标原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险营业部持有,其专用期限自200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止。泰康实际上于2016年5月21日才获得附带“健保通”文字且仅限3601类的图文注册商标。

案件焦点

此案系保险行业商标侵权纠纷中索赔额最高的案件,在此次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一、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泰康认为,其在中国保险金融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健保通”商标在保险、保险经纪、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使用的“健保通”商标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健保通”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认为,健保通文字属于第三方的注册商标,而不是原告特有的保险服务名称,原告主张期间,本身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原告健保通服务本身不是知名的服务,同时自身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

原告不规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其使用的商标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文字键保通,一种是文字+拼音+文字,我方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原告提供的服务与我方明显不同,其服务与保险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无法将理赔服务作为单独的产品对外销售,仅是保险公司的供应商(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软件和外包服务;北京明经堂万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中医服务)。

二、4被告业务关系是否重合,是否有连带责任

原告泰康认为上海亿保、杭州亿保是上海健保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6月29日,三被告分别通过其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宣传“医保通更名为健保通”,并以“健保通”对外运营,从事“直付理赔”“拍照理赔”“理赔外包”等保险理赔服务。上海亿保在其官方网站宣称,在启用“健保通”前其管理资金规模为9亿元,更名后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其管理资金超50亿元,并与30余家大型保险公司合推了“健保通”理赔服务卡。由此泰康认为三被告侵害泰康“健保通”商标权所获非法利益巨大。2017年7月7日,泰康发现,三被告的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名经堂在门店前台及外墙,均宣传“亿保医卡通第三方直赔”为其保险合作机构,并直接使用了商标“健保通”。

泰康认为,上海亿保、上海健保、杭州亿保及北京明经堂等四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人许可,擅自在保险直付理赔等保险服务上,使用与泰康注册商标中文名称完全相同的“健保通”商标,足以造成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并对泰康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亿保、杭州亿保、上海健保作为关联公司,共同运营和宣传推广涉嫌侵权的“健保通”保险理赔服务,北京明经堂作为终端服务机构及定点机构,与另外三被告合作,共同宣传推广并实施其“健保通”保险直付理赔服务,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被告辩称,北京明经堂只是和上海亿保有合作关系,上海健保和杭州亿保不是实际运营的主体,没有实施共同侵权,不存在所谓的连带责任。

目前,法院针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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