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昆山一宝马车越线驶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车男子于某某发生纠纷。宝马车上一纹身男子刘某某对骑车男子拳打脚踢后,从车上拿出长刀连砍“骑车男”数刀,在行凶时不慎长刀掉落,被原本空手的“骑车男”捡刀“反杀”……

记录事件经过的资料非常丰富,这里不再赘述。此案被曝光之后,引起民众热议。究其原因,是因为案件给人的代入感非常强。一开始手无寸铁、打不还手的“老实人”,面对气势汹汹、拿着长刀的砍向你的恶徒,应该怎么做?只能跑吗?跑不了的时候可以还击吗?还击要控制在怎样的限度?还击需要承担怎样法律风险?这些无不引人深思,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公众的焦虑感。

这不是简单的一个刑事案件,从舆论关注的程度来看,这已经成为了一堂全民参与的研讨正当防卫制度的公开课,老师则是国家司法机关。这堂课,将对打黑除恶专项工作、对法治社会建设成效、对全面依法治国乃至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民众争论的焦点在于“骑车男”夺刀后存在追砍行为,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此,笔者认为:“骑车男”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都应该判“骑车男”无罪,甚至应该给他颁发“见义勇为”证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应该竭尽全力保护公民“就地反击”的权利

防卫意识是人类的本能,是我们的先祖在自然环境下赖以生存的天赋之一,法律也源于人类的自卫本能。现代法治社会不认可私力复仇行为,但在某些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不具备安全等待公权力介入的条件。正所谓“远水救不了近火”。这个时候,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力、发起就地反击,是公民保护自身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公民合法、正当的权利。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全力保护。

在我国古代,对正当防卫行为就有明确规定,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也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被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少之又少,使得公民在面对侵害时更多只能作出“溜之大吉“的无奈选择。“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在新时代的法治社会,法律除了对罪犯进行惩罚之外,更应该成为人民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

二、应该竭尽所能为开展正当防卫的“老实人”撑腰

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例来看,判断正当防卫的条件极其苛刻,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难度极高,容易让人产生“苛求防卫者、保护侵害者“的错觉。

主要在于,裁判者往往没有将心比心为防卫人着想,容易将冰冷理性的法条套用在面对着砍刀只想着活下去的受侵害者身上。试问,当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除了高度紧张的身体和强烈活下去念头,还有多少时间冷静思考我该不该还击、我还击到什么程度不犯罪、我要不要继续追砍以防对方报复这样的问题?

裁判者们,希望你们能换位思考,如果任何一个人包括你面对举起的砍刀,你会做出什么反应,你希望法律和司法机关给你怎样的底气?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我们不应该苛求受侵害者在绝境中做出机器人一般冷静且精准的判断。正如霍姆斯所说:“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当的反应。“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义对抗非正义”。正所谓“邪不压正“。我们不能将双方看作是完全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更不能为求省事做出”和稀泥“式的裁决。而应该向防卫人倾斜,做出有利于防卫人的判决。

三、应该以法律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系统的社会道德体系,一些优秀的传统道德理念已经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而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决对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裁决,都必须尊重传统道德和民众的诉求,都必须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同时,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保护正当防卫者,即是呵护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斗争的勇气,彰显的是“正义不对不正退步,法无须向不法妥协”的价值取向,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如果法律更大范围地保护正当防卫,不法分子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潜在风险将大大提高,可以给不法分子带来有力的震慑,将有效减少犯罪行为发生,对扫黑除恶、营造和谐社会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这次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案件,我坚定认为”骑车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恳请裁决者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判决,传递出让善良的人可以为自身权益抗争的价值取向。

事发地仍可见血迹。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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