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遊玩,住旅館必不可少。在古代,外出開房方便嗎?查得很緊,沒有“介紹信”只能睡馬路。但古代旅館真的講究賓至如歸,不只可以替客人代管貴重物品,還有“特殊服務”,甚至可以幫客人代找情人、代購小老婆。

  古代“開房”也要“介紹信”。從《周禮》所記來看,早在周代中國的旅館業已很發達,而且似乎是“鏈鎖式”發展。如周王規定,有“國營招待所”性質的“驛亭”,要求每10裏有“廬”,即簡易房舍;每30裏要設“路室”,以供休息;每50裏的市鎮要設“候館”,候館即可以入住的招待所。

  現代流行的城市旅館、家庭旅館,在先秦時已出現,主要有“館”、“寓”、“舍”等。這些旅館檔次和功能區別明顯,以供不同身份的旅客入住。

  “館”比較高級,用來接待貴賓,如“國賓館”、“諸侯館”,這類旅館都是官辦的,當時的諸侯國一般都設有這樣的高檔賓館,如魯國有“重館”、趙國有“陶丘之館”、晉國有“箕館”……

  “寓”、“舍”這類旅館則主要爲普通商旅服務,以民辦居多,“逆旅”、“客舍”,都屬於這一類。而且,古人對於旅館的管理也早有規範,旅客不能隨便開房。如今開房要出示身份證和相應的證明文件,這在先秦時即已實施。

“寓”、“舍”這類旅館則主要爲普通商旅服務#e#

  古代雖然沒有現代身份證,但也相當於身份證的信物。如果是官員、商人出差,或得到官方授權的外事活動,都會持有“符節”或“符卷”,這種“符”、“節”、“卷”等,都是早期入住旅館的身份證明,這些相當於現代的“介紹信”。後來的“驛卷”、“信牌”也都屬於旅行憑證,如沒有旅行憑證,是無法入住旅館的,特別是官辦旅館根本不可能接待。

  古代旅館也有“查房”。和現今一樣,客人入住後要進行詳細的身份信息登記,有專門的“旅客登記薄”。這種登記簿古稱“店薄”,或“店歷”,要妥善保存,留底備案,逐月定期交官方查驗。到後來,官方加強對酒店的管理,除了治安的需要外,也是爲了方便收營業稅。

  具體登記和查驗程序,中世紀摩洛哥旅行家拔圖塔(又譯“白圖泰”),在其中國遊記中說得更詳細:“路中各站,皆有逆旅可以息宿,有官吏專管之……天黑時管理官吏及其書記來舍,將留舍客人,逐一點名記簿,蓋印後關門,使客安睡。

  至次晨天明時,吏及書記復來,依名單喚客起,作一證書。”

  如果旅客沒有身份證明,也不是絕對不能入住旅館,但需要有財產抵押或是熟人擔保。如果既無資信證明,又沒人願意擔保,那只有“露宿”了,旅館是不敢接待的。這在古代叫“不下單客”,意思是不接待無法證明自己身份的單身客人,這種硬性規定,主要是官府治安管理的需要,“恐有奸寇”。

  古代旅館也有“特殊服務”。現代酒店、旅館的服務要求是“賓至如歸”,這一標準在先秦時期就已經有了。《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便有“賓至如歸,無寧災患?”的說法,意思是賓客住進晉國的賓館應像回到自己家裏一樣,還會有什麼災患呢?

  “賓至如歸”,最初是周王對國賓館的服務接待要求,此後“賓至如歸”成了古代中國旅館業通行的行規和服務的最高境界。在“賓至如歸”這一經營理念下,古代旅館業只要能提供的服務,都竭力提供,讓旅客滿意。如現代酒店的餐飲服務,古代旅館也提供飲食,旅客甚至可以自動用手生火做飯,可謂更純粹的“自助餐”。

  爲客人代購代銷代付也是古代旅館常規的服務項目,有的甚至還爲男性成年客人提供“特殊服務”——“代購”女人,讓旅客真正找到“家”的感覺。這事也讓拔圖塔遇到了:“客人有欲蓄妾者,主人代爲購婢作妾,給室以二人居,費用由主人臨時代付。”這裏說的 “主人”即爲旅館老闆,因爲古代蓄妾並不違法,蓄妾者後來將妾帶回家的事並不鮮見。

  在古代,人們出行主要靠步行或人力、畜力車什麼的,所以出去一次數月數年不回家是常事,特別是生意人。正是由於存在這種情況,旅館的“特殊服務”自然成爲方便旅客的項目之一。有的老闆將娼妓安排住在旅館附近,甚至直接讓她們住在旅館裏面。

  明張岱在《陶庵夢憶》中,便記有他在山東泰山進香時所見,“再近則密戶曲房,皆妓女妖冶其中”。明代的孫典籍在《廣州歌》中也曾記載:“閩姬越女顏如花,蠻歌野曲聲咿啞”。所以,古人有“人生何如賈客樂,除卻風波奈若何”之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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