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該起事故認定爲意外事故僅是指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劉某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陳某的損失應由劉某及移動公司共同賠償。

男子被掉落的移動電線絆倒 又被小車碾壓 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找誰賠償?

2016年4月25日傍晚,陳某騎電動車回家時,被一根突然掉落的電線絆倒,摔倒在馬路中間。恰巧,劉某駕駛小車駛來,由於採取措施不及,將陳某碾傷。事後,陳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屬於意外事故。事後查明,掉落的電線系移動公司用於通信的線路。移動公司與劉某均以意外事故爲由拒絕賠償陳某醫療費等損失。

提問: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門認定爲意外事故,陳某的損害應由誰賠償?

【律師解答】

該起事故認定爲意外事故僅是指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劉某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陳某的損失應由劉某及移動公司共同賠償。具體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屬於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只有一種,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機動車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本案中,陳某被電纜絆倒後,被劉某所駕小車碾傷,造成傷害並非其故意。劉某採取措施不及未能避免事故發生,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陳某的損害應由誰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移動公司對其所有的電纜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的職責,但其疏於管理、維護,致使電纜掉落絆倒行人,存在過錯。同時,移動公司不能證明陳某存在過錯,也不能證明自己採取了有效措施避免電纜掉落,因此,對陳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陳某在同一時間地點遭受兩次傷害,兩個侵權行爲各自對加害部分無法區分,並結合爲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爲對陳某產生了損害,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具有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關聯性,構成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因此,移動公司與劉某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陳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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