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警調取了賓館監控發現,就在當天上午11點鐘的時候,一個男青年用輪椅推着受害人走進了賓館,受害人掏出身份證和現金給陪同的男子讓他給服務員辦理登記,然後二人就坐電梯到了9樓房間,下午2點多,陪同的男人就離開了房間。按照約定,10月10日徐俊來到鄭州,到醫院和受害人祝江見面後,兩人商量作案工具和支付酬金的約定,10月11日上午,在分兩次取出7萬元現金後,兩人開始實施“僱兇殺己”計劃。

去年10月11號,鄭州邵莊一家賓館內發生一起兇殺案,一名客人在房間內身中十多刀,嫌疑人逃之夭夭。兩人之間有什麼糾葛?經過艱難偵查,鄭州警方成功破獲此案,離奇的是,案件的主使者竟是受害人本人,受害人花7萬元錢僱兇殺己……

案發

賓館裏釀血案,男子身中十餘刀致重傷

鄭州一男子花7萬塊錢請別人捅自己10多刀!離奇案件背後真相令

2015年10月11號下午3點,在鄭州花園路邵莊一家賓館內,正在樓道里打掃衛生的服務員胡云突然聽到房間裏傳出微弱呼喊“救命”的聲音,她趕緊叫來老闆打開房門,頓時被房內的情景驚呆了,一個男青年趴在牀頭,地上有一把帶血的尖刀,白色的牀單和被子都被鮮血染紅了……

警察接到報警趕到現場的時候,男子已經昏迷了,趕緊被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賓館老闆說,受傷的男人身份證登記的名字叫“祝江”(化名),是11號中午被到賓館住宿的,登記的時候還有另一個男青年同行。

民警調取了賓館監控發現,就在當天上午11點鐘的時候,一個男青年用輪椅推着受害人走進了賓館,受害人掏出身份證和現金給陪同的男子讓他給服務員辦理登記,然後二人就坐電梯到了9樓房間,下午2點多,陪同的男人就離開了房間。

祝江因爲腹部有10多處的刀口,送到醫院以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隨時都有失去生命的可能。於是,陪同的男人是誰?他跟受害者啥關係?種種疑團擺在了警方面前。

疑點

“表弟”把他從醫院接走,買了刀到賓館投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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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後,民警根據視頻倒查,沿途調取了花園路、三全路、文化路、江山路等180多個地方的攝像監控視頻。

從視頻裏可以看到,當天上午10點多,一名男子用輪椅推着受害人從江山路鄭州某醫院病房樓出來,兩人坐了一輛麪包車到省體育中心附近的一家交通銀行自助取款機取款,又往東走到三全路一家手機店停車。兩人在手機店買了2部手機後,又往前走了500米後進入一家文具店,買了紙、筆和一把水果刀後離開,中午11多,倆人在花園路邵莊公交站附近下車,就到了投宿的賓館。

從醫院的調查裏瞭解到,受害人祝江今年30歲,是鄭州人,幾年前因爲一場車禍造成高位截癱,肌肉萎縮生活無法自理,平常沉默寡言。醫院說,當天早上一個自稱祝江“表弟”的男子接他外出散心,之後就一直沒有回來。

線索

通過QQ聊天記錄,鎖定殺人嫌犯“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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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民警在祝江的QQ聊天記錄裏發現了線索。

跟祝江最後聊天的網友叫“獨狼”,他的QQ簽名裏寫着:“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從聊天記錄裏可以看到,這個男人自稱叫“閆佩輪”,28歲,江蘇連雲港人,經營一家火鍋店,還有一條漁船經常外出打魚。當民警想更多瞭解有關信息時,發現該QQ用戶已註銷。

10月16號下午,民警從海量的視頻中發現該男子身影。該嫌疑人多次換乘車輛和穿衣打扮,案發當天下午4點多,先乘出租車前往開封,後又乘黑出租連夜前往安徽界首。

之後,偵查員們一路追趕,從安徽界首到合肥,又從合肥到亳州,再從亳州到徐州,又在徐州消失……

10月30號,“獨狼”再次使用受害人的銀行卡在江蘇連雲港。自動取款機上取走了1萬塊錢的現金。

當民警趕到連雲港調取銀行監控進行比對後發現,取錢男子就是案發當天在鄭州作案的男子。這個QQ網名“獨狼”的嫌疑人叫徐俊(化名),連雲港市青口鎮人,今年30歲,初中輟學後一直外出打工很少回家。

11月18日號晚上,追捕小組配合連雲港贛榆區警方對東關一家網吧排查時發現了一名可疑人員與徐俊相似。經過確認後,19號凌晨3點,徐俊被抓獲。

真相

意外致癱心灰意冷,想出“僱兇殺己”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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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連雲港一家網吧排查時發現嫌疑人(右)

據徐俊交代,2015年3月,在QQ聊天時,看到有人幫助別人自殺也能掙錢,當事人又不會報警,還會把所有錢物都留下來給他,他覺得這是一條發財路,於是就在網上註冊了名叫“獨狼”的QQ賬號。

9月上旬,因車禍高位截癱的鄭州男子祝江聯繫上他,稱自己對未來生活感到無望,請他幫助自殺並付高額酬金。

按照約定,10月10日徐俊來到鄭州,到醫院和受害人祝江見面後,兩人商量作案工具和支付酬金的約定,10月11日上午,在分兩次取出7萬元現金後,兩人開始實施“僱兇殺己”計劃。

昨日,一位民警在重新提起這樁“僱兇殺己案”時說,在這個世界上有很多身殘志堅創造奇蹟的成功案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管生活上遇到什麼挫折,都應該堅強面對,不然怎麼對得起自己的父母?”

說法

“僱兇殺己”法律上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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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華欣稱,僱兇者在本案中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即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被僱者在本案中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其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京師律師事務所執行副主任鄭小寧律師也表示,目前我國的法律只規定了僱兇犯罪對他人造成傷害,而傷害自己卻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最新法定原則,僱兇者殺害本人,是不構成犯罪的。

同時他表示,在現實中也確實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有人爲了騙保,實施犯罪,構成保險詐騙。雖然這類案件並不多發,但仍然具有探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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