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踢打執法民警 被判妨害公務罪獲刑

蚌埠法院網訊 固鎮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王某因對民警現場處理不滿,辱罵、腳蹬民警,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個月。

經查明:2018年9月29日22時許,固鎮縣公安局王莊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民警薛某、曹某等人到固鎮縣王莊鎮某排檔出警時,被告人王某對民警的現場處理不滿與其發生爭吵並推搡民警。民警警告未果,依法對王某進行傳喚,遭到王某及其家人阻攔,後民警使用催淚噴射器並將王某強制帶至警車,王某拒不配合,一邊辱罵民警薛某,一邊用腳蹬、踹薛某。當晚,被告人王某被固鎮縣公安局王莊派出所抓獲。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國家法律不容無視,代表國家依法執行公務人員的權威性更不容踐踏。暴力抗擊執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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