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 被判拘役三个月

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徐小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7年8月,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张小元与徐小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小方拆除建在张小元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牛房旧宅)的房屋,返还“牛房旧宅”土地0.1亩;徐小方上诉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告人徐小方在其完全有能力主动拆除房屋、返回土地的情况下,一直拒绝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结案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小方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方案发后主动归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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