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外運久凌儲運倉庫火災調查結果:系責任事故 10人被捕

近日,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官方網站公佈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2018 年10月28日17時25分左右,位於濱海新區大港經濟開發區安和路的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 8944.95 萬元人民幣。經調查認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10·28” 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目前,久凌天津公司總經理李鵬、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陳旭光等10名相關責任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另有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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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監控系統電路故障引發火災 前期處置不利蔓延擴大

2018年10月28日,天津濱海新區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 8944.95 萬元人民幣。當日17 時 29 分,位於門衛室內的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櫃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顯示 5#庫 1 區編號爲 015003的感煙探測器報警。當值保安於廣有和杜海軍聽到報警後未做任何處置,調度室的工作人員張濤聽到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櫃持續報警,便跑到門衛室讓於廣有去報警區域查看。17 時 49 分,於廣有進入倉庫查看後,電話通知杜海軍 5 號倉庫起火,張濤立即撥打 119 電話報警。17 時 53 分,張濤等人使用滅火器和消火栓進行撲救,但火勢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消防總隊作戰指揮中心於 17 時 50 分接警後,先後調派總隊和 10 個支隊全勤指揮部、26 個消防中隊、戰勤保障大隊以及 2個企業專職消防支隊、1 個企業專職消防中隊,62 輛消防車、6輛戰勤保障車輛,383 名指戰員趕赴現場參與滅火戰鬥。火災於2018 年 10 月 29 日 3 時 17 分被撲滅。

天津市應急管理局的調查報告顯示,火災直接原因系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 5 號倉庫 501 倉間西牆北數第3根與第4根立柱之間上方的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發生故障,產生的高溫電弧引燃線路絕緣材料,燃燒的絕緣材料掉落並引燃下方存放的潤滑油紙箱和塑料薄膜包裝物,隨後蔓延成災。

事故發生後,當值保安聽到感煙探測器報警後,未做任何處置。火災蔓延擴大原因系火災發現及報警延誤,前期處置不力,自動消防設施未啓動,初期火災未得到控制,潤滑油燃燒後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風力大,燃燒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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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火災系責任事故10名責任人被批捕、7名責任人被取保候審

調查報告稱,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有關單位、屬地政府及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及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中朗公司作爲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產權方,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君安公司作爲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服務單位,未嚴格履行職責;精英保安公司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的人員未取得保安員證,不瞭解保安員應具備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未履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職責;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作爲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不力;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爲濱海新區政府派出機構,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要求;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作爲屬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對轄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備案的違法行爲查處不到位。

經調查認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10·28” 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目前,久凌天津公司總經理李鵬、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陳旭光等10名相關責任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另有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此外,另有15名責任人員被給予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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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單位被罰420萬元 主要責任人不得任職本行業公司主要負責人

至於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久凌天津公司存在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9 條第 3 項的規定,調查方建議,由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對久凌天津公司處以 420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鵬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朗公司未對久凌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建議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0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責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人民幣罰款。

君安公司存在發現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將消防設施始終設置在手動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等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情形,建議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 129 號令)第 50 條第 1 項的有關規定,責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處 3 萬元人民幣罰款。

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等違法情形,建議市公安局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43 條第 5 項的有關規定,對精英保安公司處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此外,責成中塘鎮政府向濱海新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成濱海新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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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記者 李濤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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