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年底既有雙薪又有分紅,且不在同一月份發放,具體應該如何納稅?

這兩種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目,應該分別計徵個人所得稅。具體爲:分紅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單獨按次計稅的,不能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已取消年底雙薪的單獨計稅辦法,個人取得年底雙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

2、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按照勞動法規定應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是否可以按照“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此,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單位爲個人辦理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爲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爲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4、目前高溫津貼發放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它補貼、津貼。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補貼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高溫補貼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及不繳個人所得稅的範疇,應屬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在向個人支付時併入當月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全區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寧人社發[2010]254號)規定:高溫津貼標準:露天、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業人員每天5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高溫津貼不作爲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各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並准予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政府規定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僅是發放標準,不是免稅或扣除的標準,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目前採暖費發放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自治區財政廳關於調整冬季取暖費補貼標準的通知》(寧財行發【2010】1318號)規定,對我區企業實際發放給職工的取暖費補貼在3000元以內的(不分級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應併入當月個人工薪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單位給職工住宅免費(或低於當地取暖費50%)供暖,同時又發放取暖費補貼的,應併入當月個人工薪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調整冬季取暖費補貼標準的通知》(寧財行發【2010】1389號)是對我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費補貼標準口徑進行的調整。企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6、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例如臨時從事建築安裝勞務,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不足4000扣800,4000以上扣除20%的費用後,還能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和附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二、對非僱員的稅務處理。非本企業僱員爲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規計算徵收營業稅;上述收入除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後,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佣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佣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佣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允許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的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7、如何界定或區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假如一個自然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臨時性爲一家公司(或單位)提供代理(或者運輸、搬運等)服務以後,取得了收入。應按照哪個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區別有兩點:其一,勞務報酬所得一般不必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其二,勞務報酬所得一般爲臨時性的,個人所得稅按次徵收,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爲持續性的,個人所得稅按年徵收分期預繳。

因此,一個自然人臨時性爲一家公司或單位提供代理等勞務,應當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8、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並長期不還,請問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9、個人獨資企業收到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爲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公司年終進行改制,有股東要求撤資,公司在向這些股東分配紅利時,部分股東獲得的是公司的債權。請問分得債權的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267號)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後的所得。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餘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爲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個人所得稅法》裏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分別指的是那些?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納個稅的其他所得,是指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說,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不能按此項目徵稅。“其他所得”適用稅率爲20%.目前,我國財稅部門明確規定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稅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無償受贈他人房屋所得(財稅【2009】7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2)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國稅函【2006】8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稅問題的批覆》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3)個人提供擔保獲得的報酬(財稅【2005】9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個人爲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4)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現金等所得(國稅函【2000】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爲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5)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國稅函【1999】6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徵收個稅問題的批覆》規定,一些證券公司爲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6)取得的保險無賠款優待收入(國稅發【1999】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

(7)取得未出險的人壽保險的利息(國稅函【1998】5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稅問題的批覆》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8)取得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國稅函發【1995】3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徵收個稅問題的覆函》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稅款由該基金會在頒發獎金時代扣代繳。

(9)取得銀行支付的攬儲獎金(財稅【1995】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徵收個稅問題的批覆》規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稅。

(10)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財稅【2011】50號 )

(11)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財稅【2011】50號 )

《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偶然所得”,是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爲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除以上原則規定外,對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了特案規定:

(1)省級以下政府獎(國稅函【1998】293號)

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於何處,均不屬於稅法所規定的免稅範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徵收個稅。

(2)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竟爭款項個稅(財稅【2007】102號)

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爲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財稅【2011】50號 )

12、銷售以按揭方式購買的住房,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轉讓所得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合理費用”的規定,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其中第二項規定中有關“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規定爲,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13、個人獨資企業廠房動遷補償收入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1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10〕96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對達到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自然人,未進行申報納稅,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可否在追繳稅款、罰款同時加收滯納金?對於加收滯納金問題,應自什麼時間加收爲宜?對於未達到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否比照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規定處理?

如果個人年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收入時是否已經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根據《稅收徵管法》第62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稅收徵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將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以下納稅人,無論是否未達到年所得12萬元,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執行。

(1)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2)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3)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

16、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定率徵收是否適用18000元的起徵點政策?

按照關於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和徵收率的批覆》的通知(寧地稅發【2011】97號),採取“定率”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是否適用18000元的起徵點政策應首先視其當月覈定的所得(收入)是否在18000元這臨界點上。如果當月在臨界點以下不應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臨界點以上則按規定依法徵收。

《社保“易嫁”與“個稅”的痛點解決之道及企業其他涉稅風險排查》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