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個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兩個人共同承擔。但是有些夫妻爲因爲由誰償還債務發生爭執,認爲誰借的債務就該由誰償還。夫妻因爲債務問題打官司的,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責任是怎樣的?離婚後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辦?

一、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責任是怎麼樣的?

1、認爲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2)互相認爲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爲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2、認爲是單方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爲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爲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爲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爲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爲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爲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爲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爲共同債務。

(2)互相認爲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3、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有人認爲,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爲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爲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爲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係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後,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於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後,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纔是合理的。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責任是怎樣的?離婚後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辦?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償還的?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裏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於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下列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一)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爲共同債務;

(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三、離婚後債務無力償還怎麼辦?

1、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6、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就應像分配共同財產一樣,共同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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