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我國較爲常見的犯罪行爲,而且只需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標準既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故意傷害罪也是存在共犯可能的。那麼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將帶來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的知識。請大家閱讀並瞭解找法網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

1、主犯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條法律規定,從立法上明確了主犯的概念,同時,我國刑法學說中的相關學界理論認爲,在共同犯罪案中,一般存在兩種共同犯罪的情形,即所有犯罪人都是主犯或者是存在從犯與主犯混合的情況,但是絕對不會出現所有犯罪人都是從犯的情況,因爲從犯是依附主犯存在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主犯主要是指兩種犯罪分子,第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領導、組織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我們所稱的首要分子。這種主犯往往是犯罪活動的中心分子,犯罪集團由其領導、建立、指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人數不定,應根據其在集團中是否起領導作用來確定;第二種是在犯罪集團中的其它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其它非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共同犯罪中基於共犯的主犯分類

在刑法理論與實務界,對於主犯的認定標準都是存在着不夠詳細的法律問題與實踐操作困難,這樣缺乏明確易行量化標準情形的不斷延續,使得相關法律規範的實踐操作性往往較弱。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爲簡單和複雜兩種共犯,複雜共犯爲各共犯人有較爲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確定了各共犯人的具體分工就可對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體作用情況進行一個初步的認定。我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認定主犯的標準爲是否起主要作用,而關於主要作用的認定,各學說均沒有一個定論,且各學說對於主要作用的認定比較抽象。對於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對於主犯的認定更缺少可以參考借鑑的理論。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爲簡單和複雜兩類共犯。而簡單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爲實行犯,沒有明確的分工,其實行行爲的多少可以作爲明確其作用大小的參考,進而可以作爲認定主犯的依據。

3、共同犯罪中基於共犯的主犯認定方法

由於故意傷害中共犯存在這一定的分類,即簡單共犯與複雜共犯,因此,對於共同犯罪中基於共犯的主犯認定具體方法分爲簡單共犯中的認定方法與複雜共犯中的認定方法。

故意傷害中的簡單共犯即指故意傷害的沒有明確分工的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沒有明確分工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標準以上的實行行爲,這就是理論中所謂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各自的傷害行爲是在犯罪中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各行爲組合起來完成了整個故意傷害犯罪。

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爲“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三、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爲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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