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5(763)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告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的共同关心帮助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自觉接受教育矫正。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宣告仪式,依法宣布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成(化名)附条件不起诉。

2019/1/15(763)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告2019/1/15(763)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告

经查:

小成(16岁)系一名留守少年,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小跟随祖父母长大,读高中后便在学校住宿,由父亲每月定时给其汇款,以作生活费用。2018年10月31日中午,已至月底,尚未收到父亲汇款的小成,想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已所剩无几,便趁广水市某中学男生宿舍无人之际进入该宿舍,将小阳(化名)的一部手机盗走,又将该手机解屏,并通过试猜密码的方式进入小阳手机支付宝,将小阳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5511元资金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后又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中。经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50元。小成盗窃他人手机及其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5661元。

案发后,小成的父亲连夜从打工处赶回广水,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小阳,小阳也对小成表示了谅解。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小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其法定代理人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处以刑罚,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本人亦能够认罪、悔罪,具备监督考察条件,经征询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小成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三方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成附条件不起诉。

2019/1/15(763)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告

宣告会上,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特别邀请了小成的班主任老师作为帮教人员参加了宣告活动。在未检检察官依法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小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地反省;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其监护人、辩护人和帮教人员也依次对小成进行了法治教育,并就今后的帮教活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检察官在结合小成的犯罪原因、监护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训诫教育的同时,鼓励小成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学习,积极准备今年的高考,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宣告会上,检察官还与小成和其监护人、班主任老师共同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决定由检察官、监护人和小成的班主任老师共同组成监督考察和帮教小组,对小成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和帮扶教育工作直至其高考结束。

文 稿 : 祝 霞

编 辑 : 张 晓 清

审 核 : 陈 小 军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