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5(763)廣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不公開宣告

廣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不公開宣告

爲進一步加強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在司法機關、學校、家庭的共同關心幫助下,增強法治觀念,提高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自覺接受教育矯正。近日,廣水市人民檢察院舉行了附條件不起訴不公開宣告儀式,依法宣佈對涉嫌盜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成(化名)附條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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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小成(16歲)系一名留守少年,父母均在外務工,自小跟隨祖父母長大,讀高中後便在學校住宿,由父親每月定時給其匯款,以作生活費用。2018年10月31日中午,已至月底,尚未收到父親匯款的小成,想到自己的銀行卡內的資金已所剩無幾,便趁廣水市某中學男生宿舍無人之際進入該宿舍,將小陽(化名)的一部手機盜走,又將該手機解屏,並通過試猜密碼的方式進入小陽手機支付寶,將小陽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內5511元資金轉至自己的手機支付寶中,後又轉至自己的銀行卡中。經物價局價格認定,被盜的手機價值150元。小成盜竊他人手機及其銀行卡內資金共計價值人民幣5661元。

案發後,小成的父親連夜從打工處趕回廣水,將全部贓款退還給了被害人小陽,小陽也對小成表示了諒解。

廣水市人民檢察院認爲:小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但其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案發後,其法定代理人已退賠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鑑於其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處以刑罰,雖符合起訴條件,但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其本人亦能夠認罪、悔罪,具備監督考察條件,經徵詢偵查機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小成及其監護人的意見,三方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無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小成附條件不起訴。

2019/1/15(763)廣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不公開宣告

宣告會上,廣水市人民檢察院特別邀請了小成的班主任老師作爲幫教人員參加了宣告活動。在未檢檢察官依法宣佈《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小成對自己的犯罪行爲進行了深刻地反省;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其監護人、辯護人和幫教人員也依次對小成進行了法治教育,並就今後的幫教活動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檢察官在結合小成的犯罪原因、監護情況,依法對其進行訓誡教育的同時,鼓勵小成放下思想包袱,認真學習,積極準備今年的高考,爭取以優異的成績來回報社會,回報父母。宣告會上,檢察官還與小成和其監護人、班主任老師共同簽訂了《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協議》,決定由檢察官、監護人和小成的班主任老師共同組成監督考察和幫教小組,對小成進行爲期六個月的監督考察和幫扶教育工作直至其高考結束。

文 稿 : 祝 霞

編 輯 : 張 曉 清

審 核 : 陳 小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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