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表示,監管部門持續提高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也在集中查辦一批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造假案件,嚴肅查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佔用擔保案件,加強債券、期貨、私募基金等重點領域執法,堅決清除“害羣之馬”,司法、行政、民事立體式追責體系的形成,有助於資本市場生態不斷淨化。

加大查處力度,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

《意見》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堅持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的主基調,依法認定從寬情節,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形成工作合力方面,《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要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強化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的移送、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堅持以審判爲中心,不斷強化證據和程序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堅持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將依法辦案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相結合,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券期貨監管機構通過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聯合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確執法辦案標準和政策把握尺度,統一法律理解與適用。優化機構設置,加強辦案基地、審判基地建設,充實一線辦案力量。加強執法司法隊伍專業化建設,提升專業化水平。

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意見》指出,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有證據證明存在證券期貨違法行爲,根據證券期貨法律法規需要給予涉案人員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處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判決的一個月內提出意見並附生效法律文書、證據材料、處理根據, 

對於刑事案件的管轄,《意見》明確,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對於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對於證據的收集、審查與運用,《意見》表示,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爲具有專業、隱蔽的特徵,爲揭露證實違法犯罪,對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做到“應收集盡收集、儘早收集”。注重收集提取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

全鏈條打擊財務造假

《意見》提出,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

《意見》明確,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爲財務造假行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爲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意見》要求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注重自由刑與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財產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從業禁止建議,作出從業禁止決定。

暴力阻礙證監會執行職務或追究刑責

《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機制,建立健全執法司法聯合專項行動機制,建立健全工作會商機制,聯合掛牌督辦大案要案,及時回應市場關切,發揮震懾作用,分析研判違法犯罪態勢,提出治理對策,共同提高工作質效。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監會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此前在兩會期間接受採訪時表示,《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行刑銜接機制和刑事訴訟規則。最高檢正在編髮證券犯罪指導性案例、制定辦案指引和相關解答,並配合最高法研究修訂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通過這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出臺,逐步明確辦理證券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採信、法律適用、法律政策把握等多方面問題,完善執法司法標準。

證監會日前也表示,持續深化合作。充分發揮公安、檢察駐會辦公、溝通便利的機制優勢,聯合公安、檢察機關集中部署、督辦案件辦理相關工作。加強與相關部委、地方政府在信息通報、數據共享、案件辦理等方面的聯動,形成各司其職、有機銜接、齊抓共治的工作格局。

近期監管部門的頻頻發聲,釋放出持續從嚴監管、對違法行爲“零容忍”的態度。宋一欣表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需要法制供給,《意見》實操性較強,明確了下一步“零容忍”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爲的着力點,有助於監管執法的“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增強監管震懾力和有效性。

責編:戰術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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