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有一种观点: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还是广告监管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只要有行业主管部门且有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如银行保险等金融市场、汽车销售与维修市场、商品房销售市场等,都应当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费维权、竞争执法等职责,相应地,市场监管机关对该领域不承担监管执法职责。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原创文章(一)。

商品房销售中的误导性推销,市场监管机关无监管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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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原创文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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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的误导性推销,市场监管机关无监管职责吗?

黄璞琳

在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有一种观点: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还是广告监管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只要有行业主管部门且有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如银行保险等金融市场、汽车销售与维修市场、商品房销售市场等,都应当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费维权、竞争执法等职责,相应地,市场监管机关对该领域不承担监管执法职责。据此,有意见提出,商品房销售中的误导性推销,也应当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场监管机关没有监管职责。

本文不赞同以上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行政管理事务的繁杂性,不同行政处罚法条的调整对象或保护对象、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管任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目的,其侧重点均不同。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简单而绝对地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妨碍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间以及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因此,只要法律法规本身以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未作明确的排他性管辖规定,若一行为同时违反两部以上法律法规且分别由不同行政部门主管的,那么,相关部门都有依各自主管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执法的法定职责。

其次,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排除市场监管机关对特定专项市场竞争执法职责的情况下,行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监管职责,是不能用来排除市场监管机关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责。

其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未就商品房销售中的误导性推销等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未见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处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

其四,商品房销售人员在销售现场通过资料、沙盘等宣传媒介,对商品房作误导性促销宣传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并查处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方式对不特定的潜在购买者,以一对一方式作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的推销介绍,能否认定为虚假宣传,确实有些争议,主要是不少人认为“一对一”的介绍不属“宣传”。不过,本文认为,只要不是仅偶然对个别客户作“一对一”介绍,而是多次向不特定的潜在交易对象作“一对一”介绍,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商业宣传活动,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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