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案中,被告人以各种名目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最后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试图侵占他人财产,属于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近年来,被告人纠集人员,结伙从事“套路贷”犯罪,以“民间借贷”为名吸引被害人向其借款,制造虚高借款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钱财,社会影响恶劣。

打着“民间借贷”旗号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团伙被定性“钱霸”黑恶势力,司法机关将重点打击,杨浦三件“套路贷”案件四名被告人获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谋取暴利的“钱霸”黑恶势力是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所涉的三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伙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犯罪

四名被告人尹某珠、李某福、李某兴、黄某龙系亲戚、老乡关系,其中多人有犯罪前科,尹某珠、李某福曾因寻衅滋事罪获刑,李某兴曾因开设赌场罪获刑且本案案发时仍在缓刑期内。近年来,被告人纠集人员,结伙从事“套路贷”犯罪,以“民间借贷”为名吸引被害人向其借款,制造虚高借款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钱财,社会影响恶劣。

数名被害人身陷“套路贷”陷阱

2016年5月,被害人王某因急需资金找到被告人李某兴向其借款20万元。正常借贷关系中,借条数额应当与实际借款金额一致,但李某兴却告诉王某,根据他们的“行规”,王某应当出具34万元的借条、收条。面对王某的疑惑,李某兴向王某保证,其只需按2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本息即可,自己不会依据34万元借条要求其还钱。王某写下借条后,李某兴向王某账户转账34万元,形成34万元的银行流水。借款到账后,李某兴又指示王某将其中14万元转至其女友账户。之后,李某兴又以“倒扣利息”为由,要求王某再给其3万元。最终,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仅为17万元,但李某兴却掌握了其“借款”34万元的证据材料。2017年6月,在要求王某归还34万元未果后,李某兴委托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34万元本金及利息,并申请查封、冻结了王某财产。王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迫于公安机关压力,李某兴向法院申请撤诉。

其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所用的“套路”也与该案如出一辙:先以“行规”为名要求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条、收条,然后根据虚高借条进行转账形成银行流水证据,再要求被害人将差额部分退还给出借人。有的还以“砍头息”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在取得借款时当场支付所谓“利息”,进一步减少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攫取更多不法利益。待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便委托律师以借条、收条、银行流水等按照虚高的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套路贷”犯罪团伙终遭法律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民事上的民间借贷,而已经构成“套路贷”犯罪。在“套路贷”犯罪中,被告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以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负债合同、制作银行走账记录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或迫使被害人背负超额偿还义务,继而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侵财目的。三案中,被告人以各种名目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最后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试图侵占他人财产,属于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时,被告人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在明知相关借款金额虚高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采用了虚假诉讼的手段,同时构成诈骗及虚假诉讼犯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已经取得的虚高借款部分,法院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因公安机关介入等外界因素导致被告人未能实际取得的部分,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近年来,杨浦法院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包括“套路贷”犯罪团伙在内的各类具有黑恶苗头的犯罪团伙,对于震慑和遏制“套路贷”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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