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TO曹|高球協會:“2018亞運會有職業選手混入!”CAS這樣裁決

【按】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商事還是勞動,一般的仲裁裁決都以不公開爲原則。但體育界知名的CAS仲裁,作爲一種仲裁的形式,在這方面卻是個例外。研究CAS的公開仲裁裁決不僅對了解具體案例本身有益,而且對於民商事仲裁也有觸類旁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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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CAS設立在雅加達的臨時仲裁庭審理終結了本屆亞運會的體育仲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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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CAS是什麼神祕組織?請看:

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起因

韓國、日本、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高爾夫協會認爲亞奧理事會(OCA)沒有嚴格執行高爾夫比賽的技術指南,導致此次亞運會中,斯里蘭卡、孟加拉、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能有職業高爾夫選手參加亞運會的高爾夫比賽。菲律賓高爾夫協會和印度高爾夫聯盟隨後也加入了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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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男子個人成績看,很難想象斯里蘭卡、孟加拉、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運動員是職業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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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個國家和地區的選手完全不會對日、韓、菲律賓等國選手產生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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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述六協會仍然認爲亞奧理事會做出的職業選手和業餘選手可以同場競技的決定不符合技術規則,繼而先後提出了仲裁請求。

(二)相關時間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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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雅加達亞運會組委會發布了《高爾夫運動技術手冊2.0版—2018年2月15日》(以下簡稱“技術手冊”或“手冊”),該手冊得到了亞太高爾夫聯合會和國際高爾夫聯合會的批准。手冊第三部分(8.1段)包括了本屆亞運會高爾夫項目的技術信息,該部分規定參加雅加達亞運會高爾夫項目的運動員由該地區奧委會選擇,必須遵守業餘運動員身份規則的所有要求,得到R & A Rules Limited的同意。手冊的第8.3段在“准入政策”下,和8.1段協調,每個地區奧委會只能選擇業餘運動員。

2018年7月17日,負責審查運動員是否符合業餘運動員標準的國際高爾夫聯合會的技術代表Nick Shan收到了亞運會組委會體育部的郵件,請求確認3名斯里蘭卡奧委會選拔的運動員是否符合業餘運動員的標準。

在查詢了“Official World Golf Ranking”網站後,Nick Shan在8月3日回覆了亞運會組委會,認爲他們不符合“業餘”的標準。同日,亞組委的主任Haider Farman給同事Matthew Kidson的郵件中提到,請Matthew Kidson通知斯里蘭卡奧委會,如果斯里蘭卡奧委會願意,他們可以更換這3名運動員。

2018年8月13日,Nick Shan告知亞運會組委會體育部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手也不符合手冊有關業餘運動員的規定。

組委會國際和地區奧委會部門的主任Vinod Tiwari在給Matthew Kidson的電子郵件(作者注:該郵件並未被當庭提交作爲證據)中提到:

我之前就這個問題澄清過,在亞奧理事會章程內,已經沒有業餘運動員和職業運動員的區分,就像在奧運項目上一樣,職業運動員也是允許被參賽的。你們應該通知他們允許參賽。

2018年8月13日,在收到Vinod Tiwari的郵件後,Nick Shan通過郵件向Matthew Kidson指出,2017年11月,他作爲技術代表和亞奧理事會簽訂了手冊,建立了質疑有關規則和適用標準的正式溝通渠道。他認爲在即將舉辦亞運會的晚期階段,任何建議改變任何亞運會項目准入政策的做法都是不職業的。他提到了Haider Farman在8月3日的郵件,希望得到斯里蘭卡、孟加拉、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奧委會的確認,他們能在8月16日之前提交業餘選手的名單。

8月14日,Haider Farman回覆Nick Shan的郵件中提到,亞奧理事會章程中沒有關於運動員類型和年齡的內容,這是單項體育組織的職責,單項體育組織可以做出最終決定,決定權並不在亞奧理事會。

在收到Haider Farman的郵件後,Nick Shan在當日給Vinod Tiwari寫了封郵件,重申:

“由於技術手冊在2017年11月已經公佈,在臨近亞運會舉辦的時間段改變運動員的准入政策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並且再次要求斯里蘭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得到了通知,由於不符合業餘選手參賽資格的規定,他們的運動員將不會被允許參加比賽。

Vinod Tiwari也給Nick Shan發郵件表示亞奧理事會將遵守亞奧理事會章程:

“在現階段,職業選手和業餘選手間並沒有區別”。

8月15日,Nick Shan給亞運會賽事運行和組織委員會的第一副主席Harry Warganegara寫了封信,重申了他對於OCA建議改變參賽資格標準的關切,並且希望副主席能通知斯里蘭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他們的職業選手沒有資格參加比賽,他們應當在8月16日前提交業餘運動員的名單。

8月15日,國際高爾夫聯合會致信亞奧理事會祕書長,表達了對於要改變參賽資格標準的關切。國際高爾夫聯合會堅持25個地區奧委會已經通過了准入審查,四個地區奧委會提交的是職業運動員。國際高爾夫聯合會認爲在手冊中確定的准入標準應當被遵守,這不僅是爲了公平競賽,也是保證要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第26.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國際奧委會的支持下,國際高爾夫聯合會作爲單項體育聯合會有責任承擔在世界範圍多項運動的競爭中控制和把控他們運動的方向。國際高爾夫聯合會要求OCA允許Nick Shan作爲技術代表,毫無障礙地繼續履行職責,根據手冊8.1和8.3條的規定執行運動員資格和准入政策。

8月16日,Haider Farman給Nick Shan發了一封郵件,考慮到國際高爾夫聯合會、所有OCA成員和亞奧理事會章程的規定,決定允許所有職業和業餘運動員註冊參加比賽,這是最後的決定。

在得知這個決定後,六個申請人從17日到20日先後提出了仲裁申請。

8月19日,臨時仲裁小組組成,並向各方送達了聽證的通知。在這個過程中,將印度和菲律賓的仲裁申請合併到本案審理。

(三)人物關係

六個申請人的仲裁申請被合併審理。

被申請人則是亞奧理事會。

利益相關方爲斯里蘭卡、孟加拉、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爾夫聯盟和烏茲比克斯坦高爾夫協會,另據裁決結果顯示,國際高爾夫聯合會International Golf Federation也被作爲利益相關方一併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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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庭組成

臨時仲裁庭由Anthony Lo Surdo (澳大利亞)、Enrico Ingles (菲律賓)、Jahangir Baglari(伊朗)三人組成仲裁小組,Anthony Lo Surdo擔任組長。

值得注意的是,本屆亞運會的臨時仲裁庭仲裁員總共只有6名,他們分別來自伊朗、中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澳大利亞和日本。如果認爲仲裁員的國籍是需要回避的理由,那麼仲裁小組似乎只能由伊朗、中國和澳大利亞的仲裁員組成,但實際上仲裁小組中有來自菲律賓的仲裁員。可見,就本案而言,仲裁員的國籍並不是一個比較好的申請回避的理由。

(五)簡要審理過程

仲裁小組在雅加達當地時間8月20日21:00到21日凌晨1:50之間舉行了電話聽證會。除了菲律賓以外,各方都有代理人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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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聽證會上和會後提供的證據,仲裁小組認爲:沒有證據表明四個利益相關方選拔的運動員是職業選手。最終認爲缺乏證據支撐,沒有支持六個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六個申請人認爲亞奧理事會8月16日的決定違反了技術手冊8.1和8.3條關於職業選手不能參加比賽的規定,違反了國際奧委會26.1.6條的規定。爲了第十八屆亞運會的目的,技術手冊的條款不應被無視,應被所有參加亞運會的地區奧委會遵守。請求仲裁小組認定亞奧理事會的決定無效。

三、被申請人的抗辯

(一)抗辯理由

亞奧理事會提交的抗辯理由集中於以下幾點:

1.CAS就本案沒有管轄權

在亞奧理事會和六個申請人之間沒有管轄權的條款。此外,根據亞奧理事會章程第34條,關於設立體育仲裁機構處理糾紛的規定,並沒有將仲裁申請人的範圍擴大到地區單項體育聯合會,比如六個申請人並非亞奧理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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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個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也沒有法律上的利益

六個申請人並不是亞奧理事會成員,並不會直接受到亞奧理事會決定的直接影響,換句話說,六個申請人希望禁止參賽的運動員個人才受到了直接影響。

3.仲裁申請沒有價值

(1)亞奧理事會章程主要適用的條款中明確在職業運動員和業餘運動員間無差別;

(2)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高爾夫運動員是職業選手。

4.關於管轄權

亞奧理事會認爲,在亞奧理事會章程、技術手冊和CAS有關亞運會的仲裁規則中,沒有賦予CAS仲裁亞奧理事會與地區單項體育聯合會糾紛的管轄權。

明確規定CAS管轄權的條文主要有CAS仲裁規則第1條和亞奧理事會章程第34條,但相關爭議主體僅限於亞奧理事會、地區奧委會、亞洲大陸聯合會之間,上述條文並未將爭議主體擴大到非亞奧理事會會員的地區單項體育協會。

亞奧理事會進一步認爲,根據亞奧理事會章程第34條附則的規定,只有運動員個人而不是地區的運動協會才能將爭議提交CAS臨時仲裁機構。亞奧理事會堅持認爲亞奧理事會章程第34條和技術手冊第11條使運動員和地區奧委會在發生違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亞洲單項體育聯合會技術規則的情況下可以向CAS提起仲裁請求。

所以,亞奧理事會認爲本案中的六個申請人並沒有可據以提起仲裁的適當條款,因此CAS對於本仲裁申請並沒有管轄權。

5.關於運動員的准入

世界範圍內任何的有關管轄體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申請人只有在有訴權或者足夠法律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將爭議提交法庭。相關的考驗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要受到爭議結果的影響。

本案的申請人是各地區體育聯合會,他們沒有參加相關的比賽,只有運動員參與了競爭。因此,只有運動員可能受到是否是職業運動員或業餘運動員的影響。各地區體育聯合會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受到爭議結果的影響,不論結果是什麼,他們的利益沒有受到影響。

亞奧理事會認爲本案的仲裁申請不應被審理,理由是申請人並非是受到結果直接影響的運動員個人,結果也沒有把他們排除出競賽。參照既往CAS仲裁的先例(CAS 2011/A/2551),CAS不應對受直接影響的第三方(注:此處指運動員)沒有參加程序的仲裁申請做出決定。

6.關於利益

被普遍承認的奧林匹克憲章的原則是所有運動員有同等的權利,職業運動員和業餘運動員有同等參加比賽的權利。根據亞奧理事會章程第52條和53條的規定,只要運動員符合這兩條的規定,就可以參加亞運會的比賽。

這項原則在亞奧理事會章程第二條中作爲基本原則被確認:亞奧理事會大家庭中沒有歧視,不論膚色、宗教、政治並擴展到不論運動員的身份是職業選手還是業餘選手。將運動員因爲他的職業身份排除在比賽之外是對運動員個人權利和人權的直接侵犯。

亞奧理事會認爲手冊的內容與本案無關,因爲就規範性文件的效力位階而言,手冊要低於其章程。

7.關於證據

最後,亞奧理事會認爲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運動員是職業運動員。

(二)抗辯主張

因此,亞奧理事會請求仲裁小組:

1.裁決對於每個仲裁申請沒有管轄權;

2.宣佈駁回每個仲裁請求。

四、審理過程

(一)法律框架

依據CAS有關亞運會的仲裁規則(主要是CAS仲裁規則第7條、第17條,1987年12月8日生效的瑞士國際私法第12章的規定),CAS有權受理與亞奧理事會有關的爭議。

(二)概覽——需要做出決定的關鍵問題

這個類似於法庭審理歸納爭議焦點。

考慮了各申請人提交的爭議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意見,以及各方依據的證據後,仲裁程序中需要考慮如下關鍵問題並做出決定:

1.CAS對於申請人提交的仲裁事項是否有管轄權;

2.申請仲裁事項是否屬於可被仲裁事項;

3.仲裁申請人是否是適格的申請人;

4.仲裁申請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由斯里蘭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拔的運動員是職業選手;

5.手冊第8.1條和第8.3條要被解釋是否:

(1)不符合或違反亞奧理事會章程第52條或53條的規定;

(2)效力層級上要低於亞奧理事會章程第52條或53條

6.手冊的內容在2017年11月得到雅加達亞組委、亞太高爾夫聯合會和國際高爾夫聯合會批准,在2018年2月15日得到亞奧理事會的批准生效後,對於那些遵守手冊內容選拔運動員參賽的地區奧委會是否會造成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損害。

(三)管轄權和准入

CAS仲裁規則的依據是亞奧理事會章程(2017年版)第34條和仲裁規則第1條。

申請人認爲CAS有管轄權的依據是手冊中與亞運會有關的仲裁條款。

亞奧理事會則認爲CAS就程序上受理和實體上審理都沒有管轄權,並向CAS提交了技術手冊,其中沒有申請人依據的仲裁條款。

技術手冊第三部分第11段僅有一條有關運動員或地區奧委會可以向CAS提起仲裁:違反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亞洲體育單項組織的技術規則或亞奧理事會章程的事項,但是僅僅違反比賽結果或裁判結果的決定是不可以提起仲裁的。

仲裁小組據此認爲技術手冊並沒有允許國家單項體育組織向提起仲裁的條款。不能將技術手冊中允許運動員或地區奧委會提起仲裁的條件擴大到國家單項體育組織。仲裁小組還認爲並沒有違反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亞洲體育單項組織的技術規則或亞奧理事會章程的情況。

依據亞奧理事會章程第34條及附則的規定,提起仲裁的事項必須考慮該條下運動員的利益,發生在亞奧理事會、國家奧委會和亞洲單項體育聯合會之間。該條應依據文義進行解釋,而不是所在條目的名稱解釋。第34.2條下有關“所有爭議”的理解,不能將包括理解爲侷限在亞奧理事會與國家奧委會和亞洲單項體育聯合會之間,因此沒有必要決定,申請人是否是亞奧理事會賽事的組織者或由亞奧理事會組織。

(注:原文爲The word “including” does not mean“limited to” and therefore the Panel does not need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nts are “sports organisations recognised by or to the OCA”,這就是英文經常用的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包括但不限於的奧妙了).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61.2條的規定,所有體育爭議都可以提交CAS仲裁,從維護全球體育爭議解決機制上看,就本案CAS也有管轄權。仲裁小組還列舉了其他認爲CAS有管轄權的理由(66和67段),限於篇幅,不做展開。

綜上,CAS認爲自己對本案有管轄權。

(四)申請人是否適格

首先,地區單項體育聯合會要制定在競賽場地適合運動員比賽的規則,保證是適格的參賽標準,規定在技術手冊中,因此他們與比賽有相關利益。

其次,參加聽證的五個申請人(菲律賓未派人蔘加)都陳述認爲他們的利益和他們代表的運動員的利益都將受到亞奧理事會決定的影響。如果允許職業選手參加比賽,那麼他們爲尋找精英的業餘選手做付出的投資和努力都將付之東流。並影響他們基於技術手冊要求對選手選擇的計劃,甚至比賽對職業選手開放的結果影響他們選擇業餘選手的計劃。

再次,參加聽證的五個申請人認爲他們的業餘選手和職業選手比賽,對他們的運動員明顯不利。

仲裁小組認爲被申請人亞奧理事會誤解了申請的本質,並非是要排除某些運動員參賽。仲裁的通知也曾發給了可能受仲裁結果影響的相關運動員,如果他們願意,他們也可以參加聽證,並對參賽做適當安排。

因此,仲裁小組認爲申請人條件適格。

(五)職業選手身份判斷

斯里蘭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拔的運動員是否是職業選手

此部分更多的是依據國際高爾夫聯合會的技術代表Nick Shan就此事所做的工作(包括往來郵件、業餘高爾夫世界盃排名和官方世界高爾夫排名查詢等)。這個過程中,他並沒有向四國的高爾夫聯合會做進一步的查詢和核實。

烏茲別克斯坦、孟加拉國的高爾夫協會在8月19日和8月20日分別向亞組委和Nick Shan發送郵件,確認了參賽選手的業餘身份。亞洲巡迴賽委員會也在8月20日向亞組委和Nick Shan發送郵件,確認代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亞運會的選手在2017年澳門公開賽中是以業餘選手身份參加的。

Nick Shan繼而接受了國際高爾夫聯合會對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派選手業餘身份的確認。

唯一的疑問就是斯里蘭卡的三名選手了。

仲裁小組認爲申請人在聽證程序中,證明斯里蘭卡選手是職業選手上沒有盡到舉證責任,烏茲別克斯坦、孟加拉國、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派選手業餘身份並未在業餘高爾夫世界盃排名OWGR顯示,說明該系統的準確性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對該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有合理懷疑。

在聽證結束後,仲裁小組指示申請人請求斯里蘭卡高爾夫協會確認參賽選手是否是職業選手,隨後斯里蘭卡高爾夫協會確認參賽的三名運動員是職業選手。仲裁小組繼而要求斯里蘭卡奧委會更換三名業餘運動員,亞奧理事會也表示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對仲裁申請做進一步審理的意義,沒有必要推翻亞奧理事會的決定。這些問題的平衡也不必進一步考慮。

五、裁決結果

基於上述,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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