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說白了就是地方官員認爲婦女參加廟會等活動,有傷風俗,影響社會秩序,所以認爲應該禁止婦女參加廟會等活動,這種行爲無異於是有利於統治穩固的,所以乾隆帝並沒有責怪地方官員,反而是支持。像清朝的乾隆帝信佛教,雖然不至於要出家,不過也相當狂熱了,對於寺廟活動就很是支持,但地方官員卻是喜歡查禁廟會,兩者之間此事之上竟然有衝突,而且地方官員還安然無事,這是爲什麼呢,今天宋安之來具體說說。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歷史上歷代皇上除了少數幾人以外,一般是或好佛教或好道教,有的皇帝雖然好宗教,但只是藉此更好的統治國家,或者說只是興趣愛好而已;而有的皇帝就有些瘋狂了,諸如南朝梁武帝和清朝的順治都想着要出家。

像清朝的乾隆帝信佛教,雖然不至於要出家,不過也相當狂熱了,對於寺廟活動就很是支持,但地方官員卻是喜歡查禁廟會,兩者之間此事之上竟然有衝突,而且地方官員還安然無事,這是爲什麼呢,今天宋安之來具體說說。

清高宗乾隆帝,是中國歷史最長壽的皇帝,還是實際在位時間最長的皇帝,可以說是創造了多項之最;

乾隆帝這一生可謂是多姿多彩,好大喜功不說,還喜歡沒事出去遊玩,比如說六下江南公費旅遊;乾隆帝好佛教,特別喜歡宗教活動,爲此更是大力支持。

乾隆帝是怎麼個支持法呢,接下來宋安之來具體說說。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在乾隆帝繼位以後,由於國庫充盈,因此每個月提供北京八十餘座寺廟及道觀數千兩的香供果品銀。

乾隆帝在乾隆九年,還將父親雍正沒登基時的潛邸,還是自己出生地的雍和宮改爲藏傳寺廟。

當時皇室很是重視廟會活動,因此廟會活動盛極一時,而地方官員卻喜歡查禁廟會,這就起了衝突,這是爲什麼呢?

其實地方官員喜歡查禁廟會的原因,跟婦女有關係,因爲婦女參加廟會,出會出現各種亂象,比如說有些婦女會與和尚通姦。

因爲當時皇室提倡廟會活動,所以有很多婦女參與香會,諸如妙峯山獻供斗香膏藥聖會,幾任會首都爲年老婦女,其他如意勝會、獻茶豆會、盤香會等也是有着衆多婦女參加。

婦女因爲經常參加廟會這種活動,所以釀成了以下兩個現象。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一、婦女參加廟會被和尚強姦或者與其通姦

像地方官員陳宏謀,在乾隆二十四年得到蘇州治平寺造密室藏婦女進行姦淫的消息,於是將該寺僧侶捉拿,共搜獲婦女4人,寺裏共有22房。發現犯奸者就有14房,淫僧共16名,並供出被姦婦女25人,最後將這些淫僧發於黑龍江給披甲人爲奴。

二、婦女參加廟會拋頭露面,會引發犯奸案

像湖南衡州的男女於佛誕日“攜帶巨燭往跪於壽佛前,名曰跪燭,男女雜處,老幼無倫。城中流氓見婦女稍美者,亦買燭以跪其旁,實爲調戲,傷風敗俗”。

還有雍正十三年,縣役閆起倫的妻子李氏去鄰街看戲,因李氏貌美,所以高奇等人色心大起,幾個人將其輪姦,事後害怕被李氏認出,將其掐死,連同李氏的三歲幼女也被殘忍殺死。

正因爲婦女參加廟會,引發了各種亂象,帶壞了社會風氣,所以當時地方官員很重視民風習俗的整飭問題,向朝廷提出了各種意見。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當時監察御史舒敏提出北京西山一帶,大小寺廟千餘所,婦女以養病之名,往往在廟中住宿。官員周石藩也說道,海陵地區婦女集聚寺廟,夜宿寺廟爲作福之緣,父母和丈夫無法禁止。覺得應該禁止婦女居住寺廟。

當時江南總督趙弘恩提出婦女隨會燒香,會進而酗酒亂淫,應該禁止婦女趕會。

前文中提到的陳宏謀比較提倡婦德,任江南巡撫時,雷厲風行的禁止婦女入廟燒香,還有參加春遊等活動。

最後關於禁止婦女入廟燒香的活動,在乾隆二十七年准奏:北京五城寺廟僧尼,開場演劇,男女概得出資隨附,號曰善會。敗俗釀弊,所關匪細。應交步軍統領、五城、順天府各衙門,嚴行飭禁。儻有設爲善會,煽聚婦女者,立將該廟爲首僧尼,查拏治罪。

還有一些地方立碑碣禁止,約束婦女逛廟會的行爲。

乾隆帝大力支持寺廟活動,婦女在所難免的參加廟會,出入寺廟,甚至組織香會等。地方官員卻以風俗入手,認爲應該禁止婦女參加廟會,甚至還有查禁廟會的行爲,於是皇帝的行事與官員的禁令就出現了矛盾,但官員卻安然無事。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說白了就是地方官員認爲婦女參加廟會等活動,有傷風俗,影響社會秩序,所以認爲應該禁止婦女參加廟會等活動,這種行爲無異於是有利於統治穩固的,所以乾隆帝並沒有責怪地方官員,反而是支持。

最後再說說如果僧道犯奸,會是什麼樣的懲罰呢?

在前面幾篇文章分析中,宋安之說了說清代法律對於旗人子弟的偏袒。還有清代對於犯奸者的嚴懲,及其乾隆時期對於貞潔烈女的獎勵制度,所以造成了很多婦女只是因爲調戲,爲了使調戲者得到懲罰,就利用當時法律嚴懲犯奸者的特點,因此就自盡而死,不僅使調戲者受到懲罰,自己還得到了朝廷的表彰。

而清朝的僧道犯奸呢,根據《大清律例》“僧道犯奸律”規定:“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乾隆二十五年又增例文:“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像乾隆年間,李王氏因爲家貧,就自行賣身爲娼,有喇嘛向李王氏買奸,事情敗露以後,李王氏被判處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喇嘛則是在本寺門首枷號兩個月,枷滿交順天府定地充徒枷責。

從清代地方官員嚴禁婦女入廟,來看看當時對於僧道犯奸的懲罰如何

謝謝觀看宋安之獨家原創文章,專注於明清史及其中國大歷史,喜歡以不一樣的角度來說說那些一成不變的歷史,覺得可以的朋友記得點贊關注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