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調解方式結案,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分別確認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合計2950萬元。2010年4月26日,甲商貿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爲由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起訴乙投資公司,稱雙方於2008年4月30日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約定甲商貿公司購買乙投資公司天潤工業園項目約4萬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款人民幣7375萬元,甲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乙投資公司於收到定金後30日內完成上述項目地塊的抵押登記註銷,雙方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僞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訴訟,騙取人民法院調解書,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不僅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辦理此類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從交易和訴訟中的異常現象出發,追蹤利益流向,查明當事人之間的通謀行爲,確認是否構成虛假訴訟,依法予以監督。

(檢例第53號)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甲商貿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爲由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起訴乙投資公司,稱雙方於2008年4月30日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約定甲商貿公司購買乙投資公司天潤工業園項目約4萬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款人民幣7375萬元,甲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乙投資公司於收到定金後30日內完成上述項目地塊的抵押登記註銷,雙方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協議簽訂後,甲商貿公司依約支付定金,但乙投資公司未解除土地抵押登記,甲商貿公司遂提出四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訴訟,訴請判令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訴訟標的額分別爲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共計2950萬元。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調解方式結案,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分別確認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合計2950萬元。甲商貿公司隨即向該法院申請執行,領取可供執行的款項2065萬元。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調查覈實

第一步,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到乙投資公司作爲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案件在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已有40餘件,總標的額1.3億餘元,乙投資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第二步,通過銀行查詢執行款流向,發現甲商貿公司收到2065萬元執行款後,將其中1600萬元轉賬至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個人賬戶,320萬元轉賬至丙公司、丁公司第三步,通過查詢工商信息,發現方某系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甲、乙、丙、丁四公司系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爲成某某;第四步,調閱法院卷宗,發現方某本人蔘加了四起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第五步,經進一步調查方某個人銀行賬戶,發現方某在本案訴訟前後與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之間存在金額達100餘萬元的資金往來。檢察人員據此判斷該四起案件可能是乙投資公司串通關聯公司提起的虛假訴訟。

該院民二庭庭長楊某某在明知甲、乙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爲同一人,且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情況下,主動建議甲商貿公司將一案拆分爲4個案件起訴;案件轉審判庭後,楊某某向承辦法官隱瞞上述情況,指示其按照簡易程序快速調解結案;進入執行後,楊某某又將該案原、被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爲同一人的情況告知本院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希望快速執行。在楊某某、童某的參與下,案件迅速執行結案。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監督意見

2016年10月21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首先,從《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的表面形式來看,明顯與正常的商品房買賣交易慣例不符,連所訂購房屋的具體位置、房號都沒有約定;

其次,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刑事偵查中供述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四份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系僞造,目的是通過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的方式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公司債務;

再次,在雙方無房屋買賣交易的情況下,不存在支付及返還“定金”之說。證明甲商貿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的證據是7張銀行憑證,其中一筆600萬的匯款人爲案外人戊公司;甲商貿公司陸續匯入乙投資公司875萬元後,乙投資公司又向甲商貿公司匯回175萬元,甲商貿公司匯入乙投資公司賬戶的金額實際僅有700萬元,且屬於公司內部的調度款。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監督結果

2018年1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再審。

2018年11月19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再審判決:

撤銷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四份民事調解書;駁回甲商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被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指導意義】

1. 對於虛假訴訟形成的民事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

虛假訴訟的民事調解有其特殊性,此類案件以調解書形式出現,從外表看是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與他人無關。但其實質是當事人利用調解書形式達到了某種非法目的,獲得了某種非法利益,或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這種以調解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從實質上突破了調解各方私益的範疇,所處分和損害的利益已不僅僅是當事人的私益,還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監督。對於此類虛假民事調解,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抗訴。 

2. 注重對案件中異常現象的調查覈實,查明虛假訴訟的真相。

 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異於常理的現象要進行調查,這些異常既包括交易的異常,也包括訴訟的異常。例如,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明顯不符合交易慣例和常識,可能存在通謀的;案件的立、審、執較之同地區同類型案件異常迅速的;庭審過程明顯缺乏對抗性,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對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證據高度一致等。檢察機關要敏銳捕捉異常現象,有針對性運用調查覈實措施,還案件事實以本來面目。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爲,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覈實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探案說法】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騙取法院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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