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選爲湖南省唯一一個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中院,在全省率先完成員額制改革、組建新型審判團隊、開展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推行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後,郴州中院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調整,最大限度地縮短管理鏈條,實現了“扁平化”管理,改變了過去“承辦法官-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的案件審批模式,賦予主審法官、合議庭相對完整的審判權限,確保了依法獨立辦案。

打造“四位一體”監督模式 “民告官”試點經驗全省推廣

5月29日,2019’全國省級法制(治)社長(總編輯)年會“創新治理看三湘”活動南線採訪團40餘名記者來到郴州中院,瞭解其改革工作。

2015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選爲湖南省唯一一個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中院,在全省率先完成員額制改革、組建新型審判團隊、開展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推行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環境資源審判改革。蹄疾步穩,破冰前行,該院切實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司法質效連續4年排名全省前列,多次在全省法院工作會議上就司法體制改革作典型發言,多項改革受到省高院、最高院的高度肯定,探索出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郴州經驗”。

院領導辦案常態化 專啃“骨頭案”

今年3月26日,院長羅水平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莉明、李強、李小猛等10人涉嫌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創新治理看三湘採訪活動」司法體制改革的“郴州經驗”

採訪團記者向郴州中院院長提問

這不是羅水平第一次主動承辦“骨頭案”。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郴州中院管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魏民洲受賄案。羅水平擔任審判長,2018年大年初三就帶領合議庭成員開始閱卷。該案於2018年6月22日公開開庭圓滿審結。魏民洲當場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近年來,院領導主動承擔了湖南省紀委原正廳級幹部李政科案、邵陽市副市長陳優秀案、婁底市政協副主席肖揚案和湖南省首例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一大批大要案審理。據統計,2017年-2018年,8名入額院領導共辦理案件654件,辦案數連續2年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其中3名院領導辦案數位居2017年全省中級法院領導辦案數前10位。

司法責任明確化 法官專注審判

今年5月7日8時,一場庭前會議在民一庭法官助理劉揚的主持下召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會上交換證據,闡明觀點。隨後,劉揚將案件爭議焦點與該案的主審法官民一庭庭長謝末鋼進行溝通。

「創新治理看三湘採訪活動」司法體制改革的“郴州經驗”

“法官助理的庭前準備工作,幫助法官從大量的審判輔助事務中抽身出來,在庭前會議階段歸納爭議焦點,確保了庭審的針對性和高效性。”謝末鋼說,“現在全院團隊基本上實現了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按照1:1:1的比例配置,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處理了接待、送達、排期、調解、調查等審判輔助工作,我們更能集中精力辦案了。”

2017年,郴州中院下發了《關於司法主體審判職責的規定》,制定了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權力責任清單,理順了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各類司法主體各歸其位、各司其職,團隊化運作的優勢逐漸顯現出來,司法質效持續向好。審結案件數從2013年的3889件增長到2018年的8081件,結案率達到96%,同比增長23%,司法質效連續3年穩居全省法院前三。

審判監督立體化 “四位一體”更有效

司法體制改革後,郴州中院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調整,最大限度地縮短管理鏈條,實現了“扁平化”管理,改變了過去“承辦法官-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的案件審批模式,賦予主審法官、合議庭相對完整的審判權限,確保了依法獨立辦案。院庭長審理案件與普通法官一視同仁,只對自己主審或參審的案件負責,不再簽發未參加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

「創新治理看三湘採訪活動」司法體制改革的“郴州經驗”

放權不等於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羅水平認爲,放權的同時監管不能缺位。“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正裁判累積起來的良好形象。更何況,對於涉案個人,一個錯案就是百分之百。”

爲此,郴州中院開始探索建立團隊內監督、審判管理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和司法公開監督四位一體的立體化監督模式。團隊內選任一名員額法官擔任廉政監察員,實行零距離的黨員教育、廉政警示和紀律監督。審管辦通過數字法院系統對案件的重要節點和風險點進行重點管控,尤其是加強了對“四類案件”的監管,實現對全院、全員、全過程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審管辦反饋的審判流程異常情況和相關舉報線索進行覈查處置,對審判團隊實現外部監督。建立完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和庭審直播四大公開平臺,廣泛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據瞭解,郴州中院是湖南省唯一一家近10年來無違紀違法案件被查處的中級法院。

行政訴訟集中化 “民告官”不再“尷尬”

行政訴訟案件,俗稱“民告官”案,被認爲是國家法治進步的“晴雨表”。由於我國法院系統與行政區劃設置一一對應,“官官相護”“地方保護主義”“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成了行政訴訟被詬病的“痛點”。

2015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行政案件經最高法批准後可以跨行政區域管轄。2015年12月,郴州中院報最高法批准,2016年3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開展行政訴訟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改革,由資興法院、桂陽法院集中管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既然改革了,就要改徹底,就要讓人民羣衆真正感受到法院維護他們正當權益的決心,體現郴州法院的改革擔當。”院長羅水平說,“要讓行政審判改革出成效,讓集中管轄試點出經驗。”隨後,郴州中院穩紮穩打、步步爲營,探索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考覈機制、行政案件巡迴審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

2017年6月22日,原告李某某等3人不服被告嘉禾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在郴州市中院開庭。被告嘉禾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雷衍忠,第三人嘉禾縣住建局局長羅新林出庭應訴。

2017年,爲打破多年來“民告官不見官”的行政訴訟模式,郴州中院推動“市直單位行政首長應訴情況”列入年度法治郴州績效考覈範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從改革前的12%,上升到了現在的65%。“這實現了民告官能見官,並且能夠公平對話,促進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有機結合。”湖南省人大代表歐德文點贊。

2016年以來,郴州市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增長率超過39%,審限內結案率達100%,一審服判息訴率從2016年的48%上升至2018年的72%。2018年11月26日,省高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郴州改革模式”在全省推開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經最高法批准,今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部按照“郴州改革模式”推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

環境司法專業化 守護好綠水青山

“郴”字由林、邑二字合成,意謂“林中之城”。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守護好郴州的綠水青山成爲郴州法院的牽掛和責任。

2014年,郴州中院在全省中級法院率先成立獨立建制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對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糾紛、刑事案件歸口審理。之後,又出臺了《關於在全市法院推行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實施方案》,探索將涉環境資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到固定審判團隊或者合議庭審理。進而探索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審判機制,打造專業審判團隊,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爲郴州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2018年5月3日,湖南首例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郴州中院公開宣判。法院當庭判決武漢某環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處置位於臨武縣境內的危險廢物、消除危險、修復被損害生態環境,支付已處置危險廢物及修復環境產生的費用167萬餘元,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主審此案的羅水平說:“法院公開宣判,不單是要讓污染者依法受到嚴懲,其意義更側重於修復被污染、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傳播修復性司法的理念和環境保護的觀念,讓全社會都敬畏自然、關注環保、參與環保,共同守護好我們的綠水青山。”

據瞭解,郴州兩級法院還創新打造生態修復司法實踐基地,對無法原地修復的,被告可採取出工或出資兩種方式到指定地點集中補植進行林業生態修復,也可選擇以出資方式通過水產部門投放對水環境有淨化作用的魚苗來進行水生態修復。近3年,全市兩級法院組織被告與受害人簽訂了百餘份林木補種和魚苗投放協議,補種林木約5000多畝,投放魚苗約30萬尾,實現了法律效果、環保效果與社會效果“三合一”。

本報記者 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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