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

一.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含義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一般稱爲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移轉),是債(債權債務)的當事人的債權與債務一併移轉於第三人。這種債的當事人地位的整體移轉,對於合同而言,即合同一方當事人發生更替。

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轉移)的類型

1. 企業法人合併

企業法人合併,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 企業法人的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合同承受(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

通過合同約定,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權利義務移轉於第三人(承擔人)。

4.因繼承產生的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移轉),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否則,繼承人將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移轉)生效要件

1. 企業法人的合併

企業法人合併,無論是創設式合併,還是吸收式合併,無須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原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給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以通知或公告爲準,即發生法律效力。

2. 企業法人的分立

(1)企業法人的分立,一般也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原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以通知或公告爲準,即發生法律效力。

(2)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移轉)另有約定,優先適用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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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概括移轉

3.合同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1)須有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存在;

(2)所承受(移轉)的合同須是雙務合同;

(3)原債的關係當事人與承受人有協議;

(4)須經承受人(接受債權債務移轉的人)同意。

5.因繼承產生的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移轉),可因被繼承人死亡,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合法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一併移轉於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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