愷英網絡飛出一隊“黑天鵝”上海公安開出兩份《扣押決定書》

《電鰻快報》(原號外財經)文/李萬鈞

愷英網絡(002517)黑天鵝事頻發: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訟,涉及傳奇遊戲保證金的國際仲裁,高管馮顯超涉嫌個人經濟犯罪、股份被輪候凍結,實控人和總經理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兩家子公司辦公用品被上海公安扣押。

兩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決定書》

根據公告,上海市公安局對愷英網絡辦公場所進行了搜查,並向公司出具了 編號爲滬公(經)扣字﹝2019﹞100320號、100321號兩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決定書》(以下簡稱“《扣押決定書》”)。

上海市公安局在偵查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中,發現愷英網絡持有的部分財物和文件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愷英”)與上海悅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悅騰”) 的部分財務憑證、一臺辦公電腦及部分內部控制文件進行扣押。

本次上海公安的扣押動作,與愷英網絡實控人和高管的涉嫌個人經濟犯罪和操縱證券市場罪相關。

根據披露,4月24日愷英網絡收到副總經理馮顯超先生家屬的通知,馮顯超因涉嫌個人經濟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5月7日,公司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失聯的進展公告》,收到王悅先生的家屬送交的《告知函》,王悅先生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董事、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公告》,董事、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陳 永聰先生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正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

馮顯超的股份已經被輪候凍結。

自5月24日開始,馮顯超的股份被凍結36個月。馮顯超持有愷英網絡股票260,471,80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2.10%,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 100.00%。 馮顯超所持公司股票累計被輪候凍結 952,602,237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 44.26%,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 365.72%。

子公司浙江歡遊涉國際仲裁多項賠償

2016 年 10 月 25 日,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即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美德”)與愷英網絡控股子公司浙江歡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歡遊”)簽署《傳奇網頁遊戲授權許可協議》、《傳奇移動遊戲授權 許可協議》(以下合稱“《許可協議》”)。根據《許可協議》浙江歡遊應支付娛美德最低保證金合計500億韓元,根據即時匯率摺合人民幣約 2.98 億元。

2017 年 2 月 25 日,愷英網絡披露,浙江歡遊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送達的《仲裁通知書》,娛美德認爲浙江歡遊未能根據《許可協議》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其仲裁請求包括浙江歡遊向 娛美德支付最低保證金合計 500 億韓元。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於 2019 年 5 月 22 日對這個仲裁做出終局裁決:被申請人浙江歡遊構成實質性違約。

浙江歡娛被裁決向申請人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 444,571,134 元,支付上述損害賠償金利息人民幣23,501,473元,向申請人支付法律訴訟費用和開支美元1,686,221.165(即美元 1,386,221.165 +美元 300,000)。國際商會ICC仲裁院決定本案仲裁費爲880,000美元,被申請人浙江歡娛應承擔並支付75%仲裁費(660,000 美元);剩餘 25%仲裁費由申請人承擔。被申請人應依裁決將 25%仲裁費(220,000 美元)支付給申請人。

愷英網絡表示,浙江歡遊是愷英網絡全資二級子公司,浙江歡遊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愷英網絡以出資額爲限爲其承擔有限責任,愷英網絡出資額爲人民幣1000 萬元。 同時,浙江歡遊仍願意同娛美德就本次仲裁妥善解決進行友好協商,共同維護健 康的遊戲市場環境。

“阿拉德之怒” 著作權侵權

2017年12月,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事項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 稱“長沙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包括愷英網絡控股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在內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開發、運營和宣傳《阿拉德之怒》手機遊戲、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地下城與勇士》遊戲享有的著作權,(ii)立即停止不正 當競爭行爲,(iii)連續 1 個月在《阿拉德之怒》遊戲官網等媒體首頁顯著位置 刊登聲明,(iv)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 5,000 萬元;同月,原告向長沙中院申請行爲保全,長沙中院作出訴中禁令的裁定,上海愷英等相關被告向長沙中院就訴中禁令的裁定 提出複議被駁回。 上海愷英於 2019 年 1 月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通知書((2018)湘 01 執保 216 號),通知上海愷英等相關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權他人或通過第三方平臺提 供《阿拉德之怒》手機遊戲的下載、安裝、宣傳及運營行爲,效力維持至本案判決生效日止,期間不影響爲該遊戲用戶提供退費等服務。

判決如下: “1、被告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開發、運營《阿拉德之怒》遊戲;被告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長沙 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運營《阿拉德之怒》遊戲; 2、被告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人民幣5000萬元; 3、被告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金額中的 500 萬元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 4、被告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金額中的 10 萬元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愷英網絡計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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